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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关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形成

  2000年,原国家计委在有关规划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空间协调与平衡”思想,要求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必须考虑将产业分布与空间、人、资源与环境相协调。

  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授权国务院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2011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这是我国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

  (2)四类开发区域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按照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3)编制层次与规划期

  根据功能区划分标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组成,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

  (4)特点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打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要求今后的各类政策以及考核模式等都将以功能区为单位展开。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后,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管理、环境保护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政策和指标均要发生改变。

  (5)性质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以及行业和地区规划的编制都应当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准。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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