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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其他类别的环境标准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其他类别的环境标准,是指除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外,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或企业制定的推荐性或自愿性的环境标准。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

  (1)性质:三者一般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而制定的技术规范;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技术规范;

  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所作的规定。

  (2)制定权限:

  这类环境标准的制定权限来源于《标准化法》的授权,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制定,属于指导环境监测和实施环境监督的技术规范,不具有法的拘束力。当没有国家或行业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应将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标准附录,或在地方环境标准中列出发表该监测方法的出版物。

  在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可以用上述三类环境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规范判断监测方法以及测定技术等操作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规定。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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