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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质量标准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定义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

  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等等。

  (2)性质:环境质量标准是满足环境达到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求。

  (3)编制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各主要环境要素的使用功能、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在此基础上对该环境要素所处在的区域分为不同类别的功能区,分别确立污染物的更大数值或环境保护的项目。

  (4)环境质量标准的分级

  国家:依照《环境保护法》第l0条的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在整个环境标准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综合反映和体现,是国家实行环境保护规划、控制污染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环境和科学评价环境质量的基础,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科学依据,也是判断某地域环境质量状况和是否受到污染的直接依据。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此环境质量标准的强制性主要表现为对政府环境管理行为的约束,是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环保工作成效的直接依据。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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