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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公众参与原则概述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含义

  公众参与原则,也称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

  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2.内涵

  第一,参与主体是公众。公众即社会大众、普通民众,亦即受经济活动影响的社会个体及其集合。

  第二,参与的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

  第三,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

  例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均有明确规定。

  第四,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与监督权。

  3.形成

  (1)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的环境保护32字方针中,包含有“依靠群众、大家动手”这种朴素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思想。

  (2)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这一口号式方针未加保留,代而取之的是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3)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在我国得到广泛承认和深入人心,应当始于l992年的里约会议。《里约宣言》的原则十宣称:环境问题更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4)里约会议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明确提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公众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公众与社会团体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公众既需要参与有关环境与发展的决策过程,特别是参与那些可能影响到他们生活和工作的社区决策,也需要参与对决策执行的监督。此外,还就妇女、青少年、少数民族、工人、科技界参与环境保护提出了具体方案。

  (5)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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