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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预防原则概述

2014年07月17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含义

  预防原则,也称环境损害预防原则,是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

  2.内涵

  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这种损害是科学上确定的、形成共识的。

  例如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造成的酸雨损害、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等都是科学上确定无疑的。

  第二,预防的目的是避免或者减少环境损害。

  预防原则的核心在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即“防患于未然”,它实质上是对末端治理方式即“治理于已然”的转变。

  第三,预防的性质属于事前积极控制。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原则,该原则也被视为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黄金规则”。

  3.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原则)

  它是指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损害预防与风险预防的区别:第一,预防的对象不同。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预防严重的或者不可逆转的环境威胁,而损害预防原则适用于所有环境损害,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第二,科学确定性的判断不同。风险预防所预防之“损害”具有科学性不确定性,而损害预防原则所预防之损害在科学上是确定无疑的。

  案例3.2

  2003年,国家发改委规划在怒江干流上建设2库13级的水电站,此举引起了重大争议。赞成方认为,云南怒江州辖区内的四个县均为国家级贫困县,接近一半的农村人口处于贫困状态。但是,怒江州拥有丰富的水电资源,建设大型的水电项目可以帮助当地脱贫。反对方则认为,怒江水电开发可能会给怒江流域沿岸的生态环境带来灾难性影响,在把这些重大不利环境影响讨论清楚之前,怒江的开发应当慎之又慎。

  讨论:你如何看待怒江水电开发争议?

  提示:从协调发展原则与预防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

  4.预防原则的形成

  (1)西方工业发达国家

  早期的环境保护策略是末端废物管理和污染控制,在环境法律和政策方面体现为针对排污口的反应性政策和单项治理措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这些国家开始调整环境保护战略,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反应性向预防性转变。

  20世纪90年代以后,预防性环境战略逐渐在各国立法中得到反映。1990年美国通过《污染预防法》对污染实行预防或者源消减,这标志着美国环境政策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

  (2)我国

  197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就提出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2002年制定的《清洁生产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更是对从源头上预防污染、实行清洁生产作了具体规定,全面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这也标志着中国的污染防治工作已经从末端治理为主进入到以源头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阶段。

  5.预防原则的意义

  首先,采取预防措施可以用较低成本获得较大的环境效益。

  其次,采取预防措施有利于扭转我国环境保护的被动局面。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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