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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考点:质、量、度的含义

2015年12月07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世界上的事物都有一定的质。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特定的质就是特定事物的存在本身。

  事物还有量的规定性。量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以及事物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事物的量是多方面的。

  量的规定性与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量的变化只要不超过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就不会改变事物的质。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和量是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一方面,质是量的基础,规定着量的活动范围。另一方面,质总是一定量的质,量也制约着质。质和量的相互依赖充分体现在“度”中。

  度是指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限度( 或范围、幅度),它体现着质和量的统一。度的两端界限,叫做关节点或临界点。

  凡一切人世间的事物——财富、荣誉、权力、甚至快乐痛苦等——皆有其一定的尺度,超越这尺度就会招致沉沦和毁灭。——黑格尔掌握事物的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认识上,只有把握了事物的度,注意决定质的数量限度,才能准确地认识事物的质。在实践上,只有把握了事物的度,才能提出指导实践活动的正确准则,坚持适度原则,防止“过”或“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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