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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国家监督含义和分类

2015年11月25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国家监督,也称国家机关的监督,依国家机关的性质的不同,又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它包括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的监督。

  法律上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

  工作上的监督常称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这些机关的工作报告、提出质询案、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等。

  (2)行政机关的监督。它是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以及系统内设立的专门机关的内部监督。前者又称为一般行政监督,后者又称为专门行政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是依据行政管理权限而实施的业务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它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审判机关的司法以及刑事犯罪行为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狱政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审判机关的监督是指审判机关对本系统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执法、司法、守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分为对内监督和对外监督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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