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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专利权的主体

2015年04月07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专利权主体的含义(识记):是指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1.发明人: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必须是自然人。

  2.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发明人与申请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

  3.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专利权人也不一定是专利申请人。

  (二)专利权的归属(简单应用)

  1.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是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做出约定,从其约定。

  2.非职务发明

  不是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为专利权人。

  3.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

  (1)共同发明: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

  (2)委托发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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