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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015年04月07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综合应用)

  1.新颖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1)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识记)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有明显区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但是,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存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