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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2015年04月07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识记)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领会)

  《商标法》第14条规定: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其他因素。

  (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综合应用)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