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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2015年04月0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一)附条件合同(识记)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

  所附条件应满足的要求:是尚未发生的事实;是或然性的事实;是合法的事实;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二)附期限合同(识记)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

  (三)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领会)

  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而条件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