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和解的效力
1.中止破产程序;
2.解除债务人的破产保全;
3.变更债权债务关系;
4.对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的效力。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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