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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和解的效力

2015年04月01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中止破产程序;

  2.解除债务人的破产保全;

  3.变更债权债务关系;

  4.对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的效力。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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