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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破产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

2015年04月01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一)取回权(领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二)别除权(领会)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销权(领会)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四)追回权(领会)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和案件受理后实施的,违反公平受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由管理人追回该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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