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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宣告破产的情形

2015年04月01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律事由,被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

  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被批准,或者重整计划已通过但未被批准,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6.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已通过未获法院认可,被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7.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法院裁定无效;

  8.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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