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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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B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货物与合同不符,B公司可以凭所在国的商品检验证书向A公司索赔。
A公司将第一批货物装船后凭合格单据向银行成功议付了货款。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前,第二批货物的开证时间又到了,B公司向开证行申请开出了第二张信用证。随后第一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B公司立刻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但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B公司付款赎单时遭到拒绝。
试问:(1)开证行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B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开证行的做法是正确的。(1分)因为信用证是单据交易,在信用证交易中,受益人只要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而不受货物实际情况的影响。(2分)案例中的A公司提交的第二批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开证行付款后也有权要求B公司付款赎单。(2分)
(2)B公司的正确做法是向开证行付款赎单,(1分)提货后在规定的复验期内对货物进行检验,(1分)如果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再凭所在国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索赔。(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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