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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档案学概论”笔记(10)

2007年02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七章  档案法规与档案职业道德

  名:档案工作法律:简称档案法律,由国家更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事业规定性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各种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行为规范。其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文。

  简:档案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是整个社会均需严格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之一。档案法律的特点:

  1、直接性。

  同其他非行业性的立法相比,档案法律在调整和规范人们的档案管理与信息开发利用等行为方面,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在解决和处理档案工作事务方面的问题、矛盾时,表现出较为明显的直接性特点。

  2、具体性。

  其内容,如档案法对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公民保护档案、使用档案的权利和义务、档案的公布和利用行为,档案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处理等,都作了较其他法律更为具体的规定。

  3、综合性。

  要以档案法律所赋予的各种调整手段来从事档案事业的管理活动。

  简: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关系:

  档案法律是国家与人民意志在档案工作领域中的集中表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国家宪法及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与法规的主要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

  2、法律有广泛的行为约束力,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目前常见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渊源。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均以法律为准绳。

  3、法律所调节的对象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行政法规所调节的对象则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和专指性特征。

  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的联系:

  1、它们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有效地规范和调整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中的各种关系,以利于档案事业的正常工作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2、它们又是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关系。档案法律的问世,也使行政法规的科学合理制定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减少了行政法规制定方面的主观随意性。

  3、它们都应在宪法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制定和实施,不能违背宪法规定的基本准则。

  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规章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选:55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作为全国更高的档案行政机关。

  选:国家档案局79年开始准备《档案法》。

  选:〈档案法〉87年9月5日通过,88年1月1日实施。96年7月5日通过修改《档案法》的决定。

  选:修正后的档案法分6章31条。包括:

  1、总则;

  2、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3、档案的管理;

  4、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5、法律责任;

  6、附则。

  选:档案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简:〈档案法〉的属性特征:

  1、社会性——这是所有国家立法的共性特征〈档案法〉不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和档案部门的立法,而是针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立法。其社会性主要表现在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内容和实施等方面:

  1)它的制定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2)内容具有社会性。

  3)其施行具有社会性。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都应把遵法、守法、开展法律监督,视为自身的法律义务。

  2、〈档案法〉具有一定的纲领性和创建性。

  96年修改后的档案法所作出的有关规定简明扼要、内容翔实,且富有创建性。这类规定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确立了前进的目标,具有较强的创建性。

  3,民主性特征

  档案法是在科学地总结了档案工作历史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创制出的,也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创制出的。法律的这些规定是国家赋予广大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每个自然人和法人只有认真地遵守档案法所规定的义务,才能使其民主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

  4、强制性

  档案法是需要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行为规范,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施行的。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妨碍或消极对待它的施行,更不得凭借各种理由削弱国家的档案工作组织或机构。其强制性表现在:

  1)保护国家档案;

  2)国家对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具有国家和社会价值档案有优先购买权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强制收购权、征购权。

  3)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人的处理与制裁方面。

  简:档案法的作用

  1、是建设和发展档案事业的法律保障;

  2、是进行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

  3、是保护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形成的或保存的具有国家和社会意义的档案财富的有力法律手段;

  4、是促进我国馆藏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有效工具;

  5、是加强我国档案行政工作的法律依据。

  简:档案法的实施原则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贯彻执行档案法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1、施行档案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在贯彻执行档案法的过程中,对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必须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档案法的执行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和解决各种与档案、档案工作相关的案件。对案件的当事人,作出正确、合法的处理。

  2、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绝不允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或超越档案法或凌驾于国家档案法律之上。

  论:档案法的施行方式:

  法律的实施主要采取2种基本方式:法律的遵守和法律的适用。

  1、档案法律的遵守

  机关、组织和公民,要自觉地用档案法律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遵守档案法,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治档。

  2、档案法律的适用

  由国家机关及其组织成员,使用档案法来解决各种相关的实际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法律的适用常被称为“执法”。

  值得注意的是:档案法的执行,行为主体必须在国家法律限定的范围内,以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准绳,做到按程序办事。必须杜绝任何超越法定权限、滥用法律、违反法律程序的事件出现。

  除上述基本方式外,实施档案法的具体方法:

  1、依法制定旨在强化执法力度的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性文件。

  2、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合作,争取社会的支持。

  3、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档案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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