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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试题:案例分析题二

2022年08月05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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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自考备考已经开始,自考历年试题对考生来说是十分宝贵的资料,考前每道试题至少要做1-2遍才会事半功倍。自考365网给大家整理了2022年4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试题及答案,一起来试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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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试题答案解析

2010年,李某经当地政府批准在沿海滩涂上经营了一个鲍鱼养殖场。自2016年5月开始,当地的几家化工厂将产生的污水经鲍鱼养殖场所在滩涂流入大海。2018年5月,李某发现鲍鱼大面积死亡,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经相关部门监测,鲍鱼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养殖海域内存在大量有机物。经环保部门对养殖场附近排污企业监测,发现总共有两家排污企业排放有机物,其中,A化工厂排放有机物严重超标,B化工厂排放的污水虽然未超标,但污水所含物质仍为有机物。

问∶(1)假若李某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相关污染企业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应以谁作为被告?为什么? 

(2)若李某2020年5月才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3)若A化工厂所在地甲市乙县生态环境局针对其超标排放行为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A化工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哪些部门提起环境行政复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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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A化工厂和B化工厂都可以作为本案被告企业。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不以排污是否超标作为判断依据,A化工厂和B化工厂的行为皆构成环境侵权。

(2)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计算。

(3)乙县人民政府和甲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针对其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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