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000件,每件售价1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2018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000件,每件售价1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给予10%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500元。乙公司于2018年7月8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元。
A、45000
B、49500
C、50000
D、50500
A、45000
B、49500
C、50000
D、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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