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批准授予二级警监的人员是( )
- A.国务院总理
- B.公安部部长
- C.省级政府公安厅局长
- D.省级政府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
【答案解析】
首次授予警衔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警司由省级政府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警员由省级政府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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