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与《白云飘飘》歌曲作者杨某签订的《
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与《白云飘飘》歌曲作者杨某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约定:在1991年至2000年期间,杨某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予音著协管理,管理内容包括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1998年4月,音著协与A公司约定:A公司聘请歌手将《白云飘飘》录制成唱片母带,该唱片的复制权由音著协独家享有,1998年9月,B公司从A公司买了《白云飘飘》的母带,出版了一张音乐专辑,音著协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白云飘飘》的独家复制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B公司停止侵权,B公司抗辩,该歌曲的作者是杨某,音著协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请问:(1)音著协是否有起诉A公司和B公司?为什么?
(2)B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3)A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请问:(1)音著协是否有起诉A公司和B公司?为什么?
(2)B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3)A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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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有权。因为音著协与杨某签订的合同约定,《白云飘飘》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予音著协管理,管理内容包括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2)不能成立。音著协是适合的诉讼主体,B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3)A公司与B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音著协与A公司约定:唱片的复制权由音著协独家享有,A公司无权将《白云飘飘》的母带卖给B公司。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著作权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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