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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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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聋哑人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也就医疗费用等损失的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认为被害人王某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赔偿问题属于民事问题,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决定对王某的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未为被告人提供聋哑语翻译,导致庭审无法进行,法庭遂决定终止审理。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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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是聋哑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P257)
(2)被害人王某是因为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P182)
(3)因没有为被告人提供聋哑翻译,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法庭不能决定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P255)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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