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父乙与丙相斗,丙以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但误伤其父乙。依汉律,殴父罪应判枭首之刑。董仲舒认为,按《春秋》之义,对甲( )。
A.判徒刑
B.判枭首
C.不应坐罪
D.判斩左趾
【答案解析】
本案中甲以杖击丙,原本救父,但不料误伤其父,是否论罪枭首?董仲舒断之,引用《春秋》许止进药于父之事例,论证甲动机是好心救父,实有可原,不应坐罪。(P101)
本题知识点: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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