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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老公社”餐厅系县内知名餐馆。同县的王某遂模仿“老公社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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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老公社”餐厅系县内知名餐馆。同县的王某遂模仿“老公社”餐厅特色开办了“老公灶”餐厅,员工服装、店堂装修、菜品菜名等全部照搬。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的竞争行为
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C.假冒混同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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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参见教材P169。
本题知识点:假冒混同、虚假标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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