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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总结归纳(一)

2007年01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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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注意中外古代都有“宪法”这个词,但与近现代宪法涵义有根本的不同。

  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内容。

  部分学者的重要评价: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评价。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有三个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注意不能表述为基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更主要、更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更根本、更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更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关于宪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更高行为准则。

  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主要体现在:

  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

  2)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3)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案为过半数)。(注意不能表述为出席会议的代表的2/3)

  [比较]法律案的提出:

  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更高检、更高法、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更高检、更高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根据这一本质,宪法可以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序号

种类

分类依据

种类

典型

1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制定、文书) 日本、中国
不成文 英国

2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刚性 基本同成文宪法
柔性 基本同不成文宪法

3

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钦定 《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 大量的宪法都是此类
协定 《自由大宪章》

4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以国家的类型的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 资本主义 美国、英国
社会主义 苏联、中国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

  英国几个主要宪法性文件的通过时间及先后顺序: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苏俄宪法》。(注意不是《苏联宪法》)

  在中国,明确将“宪法”一词定义为国家根本法的观念开始于19世纪80年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我国第一部成文宪法是《钦定宪法大纲》,我国唯一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宪法,其后还有1975年(比较差)、1978年宪法,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全国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

  各国宪法的特点:

  1、英国:

  1)在革命过程中逐步累积宪法性法律而产生,表现为不成文宪法;

  2)革命具有不彻底性和妥协性;

  3)旧的法律如:1215年大宪章成为新的宪法的组成部分;

  4)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2、美国:

  1)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这一美国宪法的思想基础深入人心;

  2)具有一定反封建色彩,确立了彻底的共和制;

  3)重要目的是克服邦联制的不足,建立了联邦制。

  3、法国:

  1)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贯彻了先进的宪法要求;

  2)经历了从宣布一般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到颁布共和宪法的过程;

  3)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有深厚的思想基础。

  二、我国现行宪法:

  主要掌握四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修正内容

1

1988年

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1. 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 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

2

1993年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1、 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2、 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 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4、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基本经济体制;
5、 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

1999年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1、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邓小平理论以及发展市场经济写入宪法;
2、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规定按劳分配和公有制为主的分配制度和经济制度;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

2004年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1、“三个代表”入宪;
2、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
5、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6、规定国家建立和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也有代表名额;
9、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1、规定义勇军进行曲为我国国歌。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权利制约原则(注意该原则是由法国思想家洛克提出);

  4)法治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可以概括为:

  1)确认和巩固作用;

  2)限制和规范作用;

  3)指引和协调作用;

  4)评价和宣传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五类: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注意宪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个:

  1)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

  2)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更根本、更重要的问题;

  3)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注意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虽然是宪法的渊源之一,但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国家是否参与和认同。

  二、宪法的结构:

  宪法典的总体结构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

  注意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附则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只对特定的条文和事项适用的特定性,二是只对特定的时间和情形适用的临时性。

  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根本性;

  2、更高权威性;

  3、原则性;

  4、纲领性;

  5、相对稳定性。

  当宪法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首先采取宪法解释的方法解决冲突和矛盾。

  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主要包括:

  1、由国家元首解释。(暂时无例子)

  2、由立法机关解释,如我国、英国。

  3、由司法机关解释,如美国、日本。

  4、由特设机关解释,如法国、德国。

  第七节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是公民与国家。

  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三个: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更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

  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

  宪政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没有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4)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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