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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总结归纳(二)

2007年01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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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下)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也称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更高原则是工农联盟。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注意不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从历史上看,我国国有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主要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赎买民族资本和进行经济建设的途径来实现的。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

  注意在自然资源中,矿藏和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是鼓励、支持和引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是集体主义。

  我国宪法规定,要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

  第四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国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五节 选举制度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

  1)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几点:

  1)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的,但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2)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

  3)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特别注意: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不是刑事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选。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二、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注意:县级人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含义:首先按居住状况划分。)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注意人民团体只包括工、青、妇,社会团体是没有提名权的。)

  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3到1倍。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5至1/2。

  每次选举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人大代表的罢免:

  1)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2)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向该级人大提出,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六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

  决定国家采用何种结构形式的因素很多,但更主要且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单一制的主要特点: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1、省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由全国人大决定。

  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必须经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审批。

  4、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级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审批。

  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第七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注意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自治区制定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必须报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变通的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的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的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的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

  第八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的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

  3)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组成;

  4)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但国防、外交以及其他依据基本法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除外;

  2、立法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生效。人大常委认为该法律不妥,不作修改而是直接发回。经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失效没有朔及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的法院名称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澳门的法院名称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行政法院、终审法院。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特别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香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年满40周岁;

  2)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3)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澳门无第三个要求,其他一样。

  香港由律政司行使检察职能,澳门由检察院行使检察职能。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的全国性法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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