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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4

2007年01月1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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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收养法的原则有哪些?

  1、当事人地位平等在收养问题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2、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3、保护獐和老人合法权益。4、不得违反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计划生育义务如何实现?

  计划生育是载入我国宪法的既定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履行这一义务,对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以及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有重要的意义。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律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双方一定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自觉地履行这一义务。3、衽计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4、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政策上可适当放宽。

  3、怎样看待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因此,婚后的姓氏也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当然,婚姻法中的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4、处理事实收养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1、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现已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行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5、怎样理解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

  6、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7、简述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7条条1款特别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条第二款还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韹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8、夫妻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的内容。1、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有三个: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衽计划生育的义务。2、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有三个: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2、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9、夫妻关系与其他两性关系有哪些区别?

  1、夫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两性间的非法结合不构成夫妻。2、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不具有上述目的之同居不成其为婚姻,也不构成夫妻。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

  10、简答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非婚生子女旧称私生子,这种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受胎而出生的。如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等。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保护教育、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25条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此。”

  11、简答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具有以下五个特征:1、它是一种法律行为。2、它是身份法上的行为。3、它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4、它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间。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12、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纠纷,法院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1、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敏捷,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13、什么叫抚养?有何特点?

  抚养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特点:1、抚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其他人之间的经济上的帮助只具有道义和友谊的性质,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2、抚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抚养方为义务人,被抚养方为权利人。3、履行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以义务人有能力抚养和权利人有必要受抚养为限。4、抚养是当事人间相互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义务。

  14、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抚养义务的规定?

  1、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必然要求。2、夫妻相互的抚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任何一方都必须履行。如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享有向另一方索取抚养费的请示权。夫妻因此发生纠纷,可经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应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

  15、在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制,一般多用于对婚后财产的约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制为辅的财产制。3、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4、约定应以局面形式为原则。5、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如何理解“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完全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夫妻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不等于夫妻在离婚侵害共同财产时绝对平均分配。3、夫妻在享有对财产的共同处分权的同时,也平等地承担义务。

  17、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其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点:1、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2、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享受不到权利的不合理现象。3、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确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

  18、我国办理收养要经过哪些程序?

  1、申请。2、审查。3、办证。

  19、我国办理收养的机关有哪些?

  一是地的市、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二是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0、收养成立后,收养的拟制效力是什么?

  收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母的姓,也可以随母的姓。2、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3、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依当事人的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面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当事人须对财产和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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