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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9

2007年01月1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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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试论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必要性和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49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规定如下:1、行政处分。对某些虽属违反婚姻法,但毋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依行政程序予以适当处理。例如,从事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未使用暴力的;借婚姻索取财物,需作一定处理的;办理婚姻登记时有欺骗或隐瞒行为的;除对违法者给予批评教育外,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违法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2;民事制裁,对违反婚姻法,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例如,对从事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等等均应责令违法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处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时,我国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方式,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都是可以运用的。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依法处以罚款、拘留。3、刑事制裁。在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各种法律手段中,刑事制裁是更为严厉的。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有配偶而重婚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拐骗不满14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均应按照有关条款定罪量刑。对于犯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外国人,还可以适用驱逐出境的规定。以上各种制裁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假途灭虢和,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层次的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做斗争。

  2、试述2001年婚姻法修订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所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以及这些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

  有关婚姻法的内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有:1、关于法定婚龄。许多变通或补充规定都将本民族自治地方所衽的法定婚龄降低两岁。2、关于计划生育。各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地方作了不同于现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总的说来,少数民族也要衽计划生育,但在政策上可以适当放宽。另一些地方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则是同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的。3、关于民族通婚。某些民族自治地方对不同民族的通婚问题作了肯定性的规定。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未作规定,在这些地,民族通婚问题应当按照婚姻法的精神、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根据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双方商定。4、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既要尊重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又要改革不符合婚姻法原则的落后习俗,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这是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在有关规定中共同遵循的基本精神。5、关于禁婚亲问题,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重申了现行婚姻法关于禁止三代以内旁系结婚的规定,有的民族自治地方则作了变通规定。关于上述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的,也有一些是在有关文件中加以说明的。一,有的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二,有的规定只适用于居住在农村、特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居住在城镇的少数民族。三,有的规定只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四,也有一些规定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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