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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6

2007年01月1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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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婚亲的规定?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应该明确以下几点:1、禁婚亲范围太窄,容易使那些近亲结合者将相同的病态基因遗传给后代,不利于民族的健康,而禁婚亲范围过宽也并无必要。2、禁止结婚的血亲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这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现行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规定。主要意义在于禁止中表婚。中表婚的长期流行是与历史上的小生产经济和宗族制度相适应的,危害很大。4、违反法律关于禁婚亲的规定的,是婚姻元首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进行审查,认真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

  2、试述各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例及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国际上对仅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有以下几种处理原则:1、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2、承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即属此类。3、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有关条件主要有三种:一是达到法定的同居年限。二是经法院确认。三是补办法定手续。按照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有关事实婚姻的处理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2、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3、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即使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办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原则上也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4、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的历史原因,而且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因此,在深入、广泛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对于有关纠纷,应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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