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历年试题 >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

2007年01月1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查分预约

  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

  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1791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国民法典亦规定:“未经合意不能成立婚姻。”这些规定把传统观念视为“神作之合”的婚姻从宗教势力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这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6、简述我国的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选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我国婚姻法根据宪法的精神,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使这一政策法制化,这对有效调节人口再生产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受一定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制约的。人口状况虽然不能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却能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

  7、如何认识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从私有制社会版面的一夫一妻制到社会主义社会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两性关系的巨大变革。一夫一妻制更初是伴随着私有制上的产生而产生的,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具有不同于其含义的特定社会内容。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下,与男尊女卑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对妻子而言,一夫是必须的,但剥削阶级中的男性却可以公私合营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妇女的解放,为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全面实行提供了根本保障。我国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原则,是真正的、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因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这是由爱情的专一性与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与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8、简述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之间的关系。

  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紧密结合、缺一不可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执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伯仲。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 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9、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1、应对重婚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2、应将婚姻关系和姘居关系加以区别,以免在判断是否重婚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3、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此外,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10、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婚姻自由的社会条件是什么?

  我国现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序是同目前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缔结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家庭领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封建传统是妨碍婚姻自由的消极因素,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经济和文化的发燕尾服程度对婚姻自由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

  11、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历史充分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妇女一直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时代的法律公开规定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妇女被视为家庭奴隶和生儿育女的工具。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有了显著的改善,资产阶级也把男女平等标榜为法律原则。但资产阶级的男女平等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妇女运动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立法中某些男女不平等的条款已被忘废止,两性法律地位渐趋平等。然而,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还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12、我国宪法中是如何贯穿男女平等原则的?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的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彻底摒弃了一切压迫、歧视和束缚妇女的旧法律,在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劳动、教育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令中。贯穿着男女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一规定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具有广泛的社会内容,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平等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3、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方式?其危害性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形式。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 行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广大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使一些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思想负担,影响生产和生活,同时也容易引起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精神文明建设。

  14、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减少、纠正和惩治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必须动员社会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主要的对策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破除封建旧俗,树立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观念,帮助广大寻人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认真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错误,还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必要的制裁,如行政处分等。对于以暴力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由此引起的婚姻纠纷,要依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

  15、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表现是什么?

  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这是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表现。在夫妻关系方面,双方都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和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都有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子和女都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义务也都是平等的。

  16、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共同特征是索要财物,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一,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婚姻,目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婚姻本身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不违背他们的意愿。二,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是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17、在现阶段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深刻变革,妇女解放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就,妇女的地位有了全面的提高。但是,要彻底消除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差别,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经济和文化还不够发达,男尊女卑的旧制度、旧思想在历史上长期存在,重男轻女、歧视妇女的传统习惯势力还有一定的影响,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还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平等,这些都是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原因。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男女平等原则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具体内容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例如,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男女双方均有依法提出离婚的权利;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侵害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等权利和义务。在夫妻关系方面,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一切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都不因性别,父系亲属或母系亲属、男系亲属或女系亲属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9、实行计划生育有何主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意义有: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它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20、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特点表现在何处?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3、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主义道德,不得滥用婚姻自由权利来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21、为什么说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1、中国几千年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经济发展不平衡,尽管国家从法律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提倡男女平等,并为此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男女平等并没有真正实现,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于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在强调男女平等的同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特殊保护。2、我国法律赋予广大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但由于妇女在生理上具有特殊性,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在某些方面必须给他们以特殊保护。总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需要,也是现实生活的客观要求。

  2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是什么?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生活关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从婚姻家庭方面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贯彻招待上述规定的必要措施。

  23、在私有制下,儿童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在私有制社会中,儿童被当做父母、家长的私产,其权利和利益受到漠视。中国封建时代的父母子女关系以“父为子纲”为更高原则,成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但是存在着许多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致使相当数量的儿童得不到父母的正常抚育。非婚生子女遭到踱、虐待和歧视,少年犯罪增多等,就是这方面的一些具体表现。

  24、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奶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 有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奍子女和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妥善的保护。

  25、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有关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奍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奍父母、符合该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6、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些都是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从另一个角度对有关原则作了必要的补充。

  27、婚姻法中所说的“其他干涉自由的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例如,父母因子女选择的对象不合已意,以种种借口阻挠、干涉;基于封建宗法观念,干涉同姓非探亲的男女结婚;的妇女再婚;子女阻挠或离婚的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或复婚。抱童奍媳、订小亲、换亲和转亲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体表现。

  28、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是什么?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借自己的婚姻问题索要财物的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而结婚,实际上却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形式各异索取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这种行为的涉及面广,其危害不可低估,它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姻生活带来困难。大量事实证明,某些家庭纠纷、离婚纠纷的发生,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

  29、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应划清的界限是什么?

  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应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同男女双方自愿馈赠的区别。一方对他方或其父母馈赠某些财物是完全合法的。此外,还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从事诈骗的界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视其情节依法制裁。

  30、重婚行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后果是什么?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下列民事法律后果和刑事后果:首先,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其次,经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再次,构成重婚罪的,依我国刑法第180条处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防止和减少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为了防止和减少虐待、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首先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夫权和家长制的残余影响,以及资产阶级的利已主义思想。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予以适当的处分。对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千万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就业压力的增大以及人们传统观念的转变,家庭暴力在家庭领域内呈蔓延之势。家庭暴力不但隔离了亲情,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而且其危害了延展到社会上,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33、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含义是什么?

  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的利益。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夫妻有共同生活、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一方因有第三者,难以履行上述义务、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致使配偶间专有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实现的,受害方有权请示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法院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有过错方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并强制其履行义务。对于仍不履行,甚至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受害方除可要求对其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对其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

  34、虐待和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什么?

  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们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有悖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当然要为法律所禁止。

  35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社会意义是什么?

  夫妻之间承担并切实履行同居和忠实义务,互相协力,互相尊重,不仅是婚姻关系一般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映,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制度不但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必需的条件,而且为建立平等、真诚的夫妻关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同时,在法律上确认夫妻互负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彼此忠实的义务,也是加强家庭关系领域中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关注添加

扫码添加学习顾问

了解考试计划,进行学习规划
备战考试,获取试题及资料

扫码下载APP

海量历年试题、备考资料
免费下载领取

扫码进入微信小程序

每日练题巩固、考前模拟实战
免费体验自考365海量试题

免费题库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