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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4

2007年01月1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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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怕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婚姻自由,归根结底都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即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不定,又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的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伯仲。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拳条件是当事人必须自主自愿结为夫妻,使爱情与婚姻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婚姻法为结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程序,规定了离婚矣处理原则,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范围和限度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我国现在正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同目前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缔结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封建传统是婚姻自由的消极因素,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对婚姻自由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

  2、什么叫重婚?在认定的处理上应注意什么?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这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破坏。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了重婚,须受法律制裁。我国的法律、政策和审判实践,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以下几处问题:1、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2、应将重婚和姘居加以区别。姘居双方并无结为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在认定和处理此类问题时,既不要把事实重婚视为姘居,也不要把姘居视为事实重婚,更不要把无配偶者婚前与他人姘居当作婚姻关系,而把后来的合法婚姻当作重婚。3、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分别对待。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的重婚、纳妾,基本上属于旧社会趵下来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相安无事,人民政府不主动追究。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应依法处理,并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1950年婚姻法颁行后的重婚是违法的,不应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下列民事法律后果和刑事法律后果:首先,构成重婚罪的,依我国刑法处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试论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性。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的理论有力地证明,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古代社会的婚姻以家族为本位,个人没有婚姻自由。从历史上看婚姻自由的口号道德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过程中提出来年,在欧洲各国,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更初发端于基督教的宗教改革运动,后来这一斗争又从思想文化领域扩大到政治法律领域。随着封建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中都以婚姻自由原则相标榜。如果仅就法律规定来看,父母、家长对子女的婚姻一般不再享有传统上的人身特权。在阶级内部和地位相当的人们中,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确实有较大的选择的自由。同不定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封建婚姻相比较,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在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配方传入的资产阶级婚姻自由观,使传统的封建礼教、封建主义家庭制度遭到一定的冲击,就这一点而言,它在我国早期的婚姻制度改革史上也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从本质上来说这种自由是虚伪的、不彻底的。1、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交换自由在婚姻领域的反映。2、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而不是实质上的自由。3、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权利的滥用,从而出现了社会性的婚姻危机。因此,我们应当理性和恰如其分地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认识资本主义婚姻自由的历史作用和它的本质。

  4、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处于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婚姻法领域中,这一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对几千年私有制社会中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的彻底不定。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总是同他们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根源。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妇女获得了真正的解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促进男女从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是我国妇女问题、婚姻家庭问题上的重要任务。从根本上来说,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招待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各项规定,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的解放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从我国婚姻法的具体情况来看男女平等原则是贯彻始终的,在各种制度上都有着极为明显的表现。1、男女双方在婚姻、离婚问题上权利义务是平等的。2、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3、父母抚养教育、管教保护子女的权利是平等的。4、一切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如兄弟和姊妹,祖父、外祖父和祖母,孙、外孙和孙女、外孙女等,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婚姻家庭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因性别、父系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的不同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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