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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2

2007年01月1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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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形式如何?

  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成文形式出现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奴隶制的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更重要的渊源。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的。一方面,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继承了古已有之的礼,并且加以补充、改造,另一方面,又通过不同时期的立法,使婚姻家庭方面的封建法制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某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或者说,为国家所认可的某些婚礼、家礼,在广义上也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2、在婚姻、家庭方面,唐律的特征是什么?

  在婚姻方面,唐律对订婚、征婚、各种婚姻限制,违律为婚的后果、嫁娶违律时主婚人的责任、婚姻离异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合于封建伦常的婚姻之道。在家庭方面,唐律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强化家长制。唐户婚律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还远播域外,对邻近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大的影响。

  3、《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是在原两河流域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根据王国统一以后的情况个性、编纂的。该法典公然肯定买卖婚姻和男女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不遗余力地维护家长的特权。如夫对妻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可以将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权。妻只有在事实上被夫抛弃时始得提出离婚。在夫被俘时,只有在家中财产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妻方得改嫁。子女对其父必须绝对服从违抗的须受惩罚。父对其子女虽不能生杀予夺,却可依法将其出卖为奴。

  4、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后期法律对家父权有所限制,家子也可依法取得特有财产。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的家庭地位是有所提高的。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

  5、罗马亲属法在婚姻各类、结婚方式和婚姻终止的原因上有哪些主要特点? 

  按照罗马法的有关规定,婚姻的种类有二:一种是有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市民法,另一种是无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万民法。市民法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结婚方式,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万民法中则无此区别,婚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婚姻终止的原因是,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丧失、离婚。

  6、欧洲中世纪各国婚姻家庭法在法的形式上的特点是什么?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多样性和地方性等特点,其主要渊源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各国的差别很大,在法律的适用上也是很不统一的。 早期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主要是以习惯法为基础制订的。随着欧洲各国封建化的加深,习惯法的内容上也不断地发展变化,寺院法和王室制订的法律部分地取代了习惯法的作用。但是,直至中世纪后期,习惯法仍是许多国家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形式。基督教的寺院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以《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宗教大会的决议和教皇颁发的教令集等为依据。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旧约全书》中的一些伦理原则。自十一、十二世纪起,寺院法进入了全盛时期,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上,寺院法具有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的权威。

  7、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编制方法?

  一般说来,在法律传统上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即亲属法)有两种不同的编制方法,一种是法典主义的编制法,大陆法系各国通常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另一种是单行法主义的编制法,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亲属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构成的。从亲属法在民法典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又有法国式的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的区别。

  8、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在亲属法的具体编制方法上有什么不同?

  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设人法一编,将有关民事主体和亲属关系方面的许多问题规定在一起,其他编、章中也有若干涉及夫妻和亲属关系的规定。这种体例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所以又称为罗马式的编制法。与此不同,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亲属法为独立的一编(第四编),从体系结构、立法技术等立面来看,比法国民法典更为周密、严谨,但也有过于繁琐、复杂之处。这两部法典有关亲属法的编制方法,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有重要的影响。

  9、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在法律原则、内容等方面的总体特征是什么?

  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全面表达了资产阶级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宣布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该法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规定了婚姻家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依法定的原因和程序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凡此种种,对摆脱封建的宗教势力的束缚,实现婚姻家庭法的世俗化和民事化,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法国民法典是以公民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在贯彻“自由”、“平等”原则的问题上,身份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

  10、英国亲属法的发展状况是怎样的?

  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比较缓慢的。自中世纪以来,英国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中以不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1836年的婚姻条例才开始承认民事婚。1898年的婚姻条例才不以举行宗教仪式为结婚的必要程序。1857年后开始实行判决离婚制度;法律上起初只规定了极为有限的离婚理由,后经多次修改,离婚理由才逐渐扩大。在早期的立法中,已婚妇女须受夫权的约束。自1870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的公布直至20世纪中叶,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是逐渐有所提高的。

  11、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此期间,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许多资产阶级国家都不断地修改婚姻家庭法,使其适应新的情况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立法在以下几方面发生了变化;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这种变化,在其他方面也有程度不同的表现,如禁止滥用亲权,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善等,一些后进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也有了相当的进展。资产阶级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所作的一些改革,对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对改善妇女的境遇,都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这些改革又是不彻底的,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12、美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状况如何?

  美国婚姻家庭法是以各州的立法为本位的。多数州的婚姻家庭法均以英国法为其重要渊源。由于两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英国早期立法中某些特别的封建传统没有被美国法继受。在原殖民地时代曾适用法国和西班牙法律的地区,罗马亲属法的影响比其他地区更为明显。在美国,依各州的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夫妻财产制和亲子关系等元宝,各州的立法不尽相同。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许多州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都带有浓厚的“有责主义”的色彩。196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以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依据,离婚程序也大为简单化。后来几乎所有的州都允许一定形式的“无过错离婚”,在具体规定上则是有区别的。

  13、二次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情况如何?

  二次大战后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编制方法也有区别。如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颐和园于1947年制定了《婚姻基本法》、《亲子关系基本法》、《收养基本法》、《监护基本法》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都是根据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苏联婚姻家庭法在二次大战后继续有所发展。1969年俄罗斯共和国更高苏维埃通过了新的婚姻法和家庭法。中国于1950年和1980年公布了两部《婚姻法》,这两部法律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强烈的民族特色。

  14、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的立法特征是什么?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例如: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完全平等;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对结婚实行严格的法律监督;立法上有许多特别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条款;°离婚程序上兼采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方式,在离婚理由上一般不采用过错原则等等。

  15、中国古代的封建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基本特征?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基本特征: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16、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集中于中国的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封建伦理观。

  17、苏区时期的婚姻立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内容如下:1、确立新婚姻制度的原则,主要是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2、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须至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办理登记;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等陋俗。3、保障离婚自由。双方同意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均可离婚;离婚亦须至乡或城市苏维埃办理登记,如发生争议,由裁判部处理。4、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以及非婚生子女问题等,都按此精神作了具体、妥善的规定。5、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其夫无信回家超过法定时间的,妻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要求,办理离婚登记。

  18、解放前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宗旨及重要意义是什么?

  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均以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宗旨。苏区时期的《婚姻法》和《婚姻条例》为我国的新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数众多的地区性条例又大大地丰富了 婚姻立法的内容。它们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各地的改革在发展上是不平衡的。一些婚姻立法也有其不够完善之处,对家庭关系中的许多问题还缺乏相应的规定。但是,它们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记录,并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作了重要的准备。

  19、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原则是什么?

  第1条指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主析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规定概括了婚姻法的全部基本精神,既提出了这个法律的重要任务,又确定了这个法律的各项原则。

  20、现行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是什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有新的、更加完备的准则,这对促进新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1、实施现行婚姻法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经济上、文化上还不够发达,这种情况也会直接、间接地反映到婚姻家庭生活中来,因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还面临着许多尚待完成的任务。一方面,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为新婚姻家庭制度奠定更加强大的基础,另一方面,又必须在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健全法制、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等途径,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2、实施现行婚姻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使其不受违法行为侵害,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必然要求。现行婚姻法加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3、实施现行婚姻法的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需要。婚姻家庭同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和人们的精神世界都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按照婚姻法的要求,正确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有利于发挥家庭的各项社会职能,有利于解放妇女,有利于全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21、如何理解我国的婚姻法概念?

  我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是就广义的、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而言的,它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它是婚姻家庭法规范的总和,内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更广。

  22、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指导性指示;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3、如何区别狭义的和广义的婚姻法,形式意义上的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婚姻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以外的其他事项。这时,婚姻法一词,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以婚姻关系为限,还包括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这时,婚姻法一词,是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的。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专指以婚姻法为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部分,它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则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集中而系统地存在于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婚姻法一词作上述两种解释,是传统法学中的一般见解,当然也可以不作这样的区分,但是,以婚姻法为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部分并不等于全部婚姻法规范,这是显而易见的。

  24、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形成的社会关系。1、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婚姻法是通过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和规定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实现调整作用的。2、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其中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这种人身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依附于人身关系,随着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在婚姻法领域里,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的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因此,婚姻法就其本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25、从调整对象看,我国婚姻法具有哪些特点?

  特点:1、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婚姻家庭是任何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在任何一个国家内,婚姻法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通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2、婚姻法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我国的婚姻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一致的。法律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婚姻家庭必然要求。这些规定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首先力量和教育作用。3、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引起了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选改变或约定加以改变。之所以如此是为了妥善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此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提示婚姻法的特点,如婚姻法是具有传统特色的法律,植根于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它主要是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等。

  26、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

  在部门法中,婚姻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特别密切。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如婚姻家庭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的法律适用,均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办理。婚姻法同一些民事单行法在内容上也有紧密的联系。如,婚姻法只规定了特定亲属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均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婚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的不同之处。如婚姻法领域中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抚养、抚养和赡养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总之,婚姻法和民法的关系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但是也要看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平等主体,是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所以,婚姻法在全部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27、礼制在我国奴隶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作用是什么?

  婚姻家庭制度在礼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奴隶主贵族的“家国一体”的政治观和伦理观,同利用血缘纽带维护宗法统治的实际需要,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奴隶制的更高宗旨,以“孝”和“悌”作为家庭、宗族关系中至高无上的原则。不论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的婚礼,还是尊崇家长权、父权和夫权的家礼,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家庭、宗族及至整个社会的守法统治秩序。

  28、苏维埃政权建立后有代表性的婚姻家庭法有哪些?

  1917年12月18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和户籍登记》的法令,不久又发布了《关于离婚》的法令。这引起法令对废除帝俄时代的旧婚姻家庭制度,排除宗教势力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干预,都起了重要作用。1918年又公布了《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6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这些都为新的、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次大战后,苏联在1968年又颁行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其内容包括总则,婚姻、家庭户籍、苏联婚姻法协定的适用等。1969年,俄罗斯共和国更高苏维埃通过了新的婚姻和家庭法典,其他加盟共和国也采取了相应的立法措施。1979年,苏联更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发了关于修改、补充上述立法纲要的命令,责成各加盟共和国按照命令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立法。

  29、中国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的表现是什么?

  “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婚姻的成立并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主婚权由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行使,实际上男性家长起着决定性作用。门当户对论财,是成就婚事的主要条件,也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际依据。阶级、等级和农艺的不同,给通婚设下了种种限制。

  30、中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的表现是什么?

  为了维护一切以男性统治者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封建礼、法十分重视男女、夫妇之别,把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例如,要求妇女必须恪守“三从四德”。从“三从”即“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集中反映了父权、夫权对妇女的束缚。夫死尚需从子,更是男性中心的思想和制度更彻底的表现。“四德”指“德、言、容、工”、无非是要女子在思想、谈吐、仪表和家务劳动等方面都严守妇道,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运。封建法律也是公然维护夫权统治的。关于家庭财产的处理,已婚妇女必须服从家长、丈夫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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