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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5

2007年01月1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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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理解亲属概念?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点,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一、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亲属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包括一切相互之间具有婚姻、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不受亲等限制。狭义的亲属是为法律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彼此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各国法律对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的规定,都局限在一定亲等之内。在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系统性不同于家属。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属两部分。家长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大的权力。如教令权、主婚权、惩戒权等,而家属指除家长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我国尽管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习惯上仍沿用传统的家长与家属的称谓,实质上家庭成员均互为家属,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三、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等。有亲属关系,但也有例外,例如人们基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考虑,将与自己无亲属关系的人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互相扶助。亲属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虽然形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以宗族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现代各国的亲属制度不定了以宗族为本位的传统,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原则。

  2、试述亲属的种类。

  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制度,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行分类,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种。所谓宗亲,主要指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包括在室女和因娶人而归于本宗的妇女。所谓外亲,是指同母系亲和出嫁女相关的亲属。所谓妻亲,系指同妻子相关的亲属。在上述三类亲属中,宗亲是基础和核心,而外亲与妻亲则属于次要的新书……按照亲属法学中的一般见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亲属作如下的分类:以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中国古代的礼和和法重男系亲,轻女系亲;重父系亲,轻母系亲。我国婚姻法对这些亲属则是同等看待的。以行辈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长辈亲属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旧称尊亲属。平辈亲属是指辈分与自己相当的亲属。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尊亲属和卑亲属反映了旧时代亲属关系上的不平等。新中国的亲属制度已用长辈亲属和晚辈亲属取代了过去的称谓。以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近亲属以外的均为其他亲属。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更重要的亲属关系。

  3、试述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上的效力。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亲属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埠头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有无关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的条件下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当然也可以换一个角度,从权利方面说明其法律效力。

  4、试述亲属关系在我国其他民事法律上以及刑法上和诉讼法上的效力。

  亲属关系在我国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得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依法对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法定继承人,上述亲属均可作为遗嘱继承人。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是:某些犯罪的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须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某些种类的犯罪可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是: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必须自行回避。民事诉讼中,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由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亲属代为诉讼。刑事诉讼中,一定的亲属可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5、试述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归于消灭。由于各类亲属的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区别。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是:1、配偶关系的发生。2、血亲关系的发生,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原因,其血缘纽带是通过出生的事实联结起来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所要拟制的亲属关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而发生。姻亲关系的发生以婚姻的成立为其发生原因。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是:1、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原因有二,即一方死亡和双方离婚。2、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的可变更性,决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并无元宝,实际生活中一般是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

  6、试述血亲的分类方法。

  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血亲羬 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之别。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在血亲关系中,以不同的亲系为根据,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是以出生的事实作为发生原因的,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全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共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即同胞的兄弟姊妹。半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仅有一半是共同的。我国婚姻法对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平等对待。因此,关于兄弟姊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适用于同胞兄弟姊妹,也适用于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该种亲属关系是法律拟制而不是自然形成的,故又称为准血亲。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自然血亲的父母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血亲关系中,以不同的亲系为根据,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旁系血亲间有间接的血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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