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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论述和简答第四部分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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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变造兑票据效力有何影响?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变造对票据本身的效力影响应分两种情形来考虑(1)兑票据不可变更事项的变造。如果票据变造再外观上显露了经一般注意即可发现的痕迹,则该变造如同更改票据的不可更改事项,将导致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变造在外观上难以辨认其变造痕迹,则应当依据其外观来判断票据效力,所变造的记载事项应当适用我国票据法有关变造效力的规定(2)对其他事项的变造。对除了签章和不可变更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仍然有效。

  票据抗辨再票据制度中的意义是什么?(1)票据抗辨的实质是对票据权利的一种合理制约。(2)票据抗辨制度的确立,使票据法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公平地抱哦张票据债务人的利益。

  禁止转让背书票据与禁止转让票据有何不同?两者的主要不同点是:(1)记载禁止背书文句的主体不同。禁止转让背书票据的禁止背书文句是由背书人记载的,而禁止转让票据的禁止背书文句是由出票人记载的(2)后果不同。禁止转让背书票据不丧失票据的可悲书性,背书人只是将自己的担保责任限定在其直接后手(被背书人)的范围内,禁止转让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除票人保持了其对受让人的抗辨权不受切断。

  评析票据权利的二重性。票据权利的二重性基本含义,是指票据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这是一种两重性权利,与一般金钱债权及其它证券金钱债权通常只有支付请求权明显不同,把票据权利与普通金钱债权混为一谈是错误的/(2)支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者特定的票据副主任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为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支付请求权不获实践或者无必要形式时,向票据债务人形式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它法定费用的请求权,为第二请求权。(3)票据权利二重性主要意义在于在票据法中确立这样一种机制,以支付请求权保障票据正常流通结束,以追索权补救票据流通结束后不能实现支付请求权的利益损失。

  试述票据保证的特征。票旧保证与普通民事保证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票据保证具有单放行。票据保证的成立,无需票据保证人与票据债权人的合意,而仅依据票据保证人的独立意思,在票据上进行规定事项的记载,即可成立。这一特征来自票据作为有价证券的性质,是票据保证行为所具有的独自特征。(2)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这一特征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相适应。票据保证的主债务尹无效或者撤销。只有在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形式上等原因而归于无效时,保证人才布承担票据保证责任。这是继上只有两种形式:出票时汇票记载事项欠缺导致票据无效;被保证人的票据行为因欠缺记载事项而无效,从而导致其所承担的票据债务无效。(3)票据保证具有无因性。票据保证行为完成后,一举该保证行为所发生的票据保证效力。即独立存在,不受其所保证的被保证人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保证人不得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辨石油,对抗票具权利人。票据权利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同意票具被保证人延期清偿债务的,不因此解除保证人的票据保证责任。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资金关系有何法律规定?(1)在银行开立账户,是出票人签发支票的前提条件(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3)存款足够志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必须足额致富。

  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什么?包括票据文句、支付文句、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我国对空白支票的效力有何规定?空白支票经补记后才有效成立。我国票据法允许签发的空白支票,可以分为两类:即金额空白支票和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两种空白支票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前者所涉及的记载事项,为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后者涉及的记载事项,则不是票据法明文规定的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二,前者明确规定未经补记不得使用,后者则无不的使用的规定。因此,从票据法原理来看,两种空白支票有不同的效力,前者未经补记的不具有支票效力,后者及时未经补记的,仍然有支票的效力,并非无效票据。

  在我国,哪些汇票规定适用于支票? (1)完全适用于支票的汇票规定。包括汇票的背书转让规则,汇票的追索权行使规则。(2)部分适用于支票的汇票规则。包括汇票得出票规则,汇票的付款规则。

  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实现够哪些? (1)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票据文句、支付文句、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出票地

  汇票的那些规则完全适用于本票? (1)汇票的背书转让规则(2)汇票的保证规则(3)汇票的追索权行使规则。

  汇票的那些规则部分适用于本票? (1)汇票得出票规则(2)汇票的付款规则

  试比较本票与支票的主要不同点。 (1)从是否为自付证券看,本票为出票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属于自付证券,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属于委付证券。(2)从票据基本当事人看,本票有出票任何付款人两种;支票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3)从当事人资格限制看,支票的付款人一般限定为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各国一般部队本票当事人资格作出限制,但目前我国本票出票人限于银行。

  持票人可以采取什么方式来确定行使追索权的对象? 持票人可以依以下原则,确定行使追索权的对象(1)选择追索,选择追索是指在存在若干个被追索人的情况下,得由持票人任意选择其中任何一个被追索人,向其形式追索权。(2)无限追索。无限追索是指持票人在进行追索时,不限于确定乙明追索权的行使对象。而得像一个以上被追索人进行追索权(3)变更追索,指持票人不受已经开始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得在进行新的追索。

  追索权的行使应遵循哪些程序? (1)确定追索权行使对象,并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哦指,将发生追索的有关情况告知前手。(2)由卓锁人向被追索人提示票据及有关证明,请求被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3)在被追索人在支付追索金额时,则向追索人收回票据及有关证明

  期前追索权行使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期前追索权仅限于发生在远期汇票上。其原因是在汇票上所在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发生刀其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包括(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行使再追索权的再追索金额范围是什么?被追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A已清偿的全部金额B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C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评析“只要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随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1)票据权利人享有追索权,但不一定实际发生追索权的行使。即使发生追随权行使的事由,追索权的实现也应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2)题述观点的错误主要在于混淆了追索权作为权利存在与其行使的关系,并且忽略了其行使的法定要件。

  论述追索权行使的要件。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发生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等情况,并不能确定地发生追索权,而持票人也不能够直接对前手行使追索权。只有具备了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持票人才能进行实际的追索,追索权行使的要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附带要件。(1)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确定持票人的追索权已经发生、能够进行追索的客观事实,也成为追索权的发生原因。期前追索权与后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主要为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不能实现,或者其实现已发生显著的障碍。对于在追索权的形式来说,其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汇票,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2)追索权行使的行使要件。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是持票人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合同证明。该合法证明包括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有关机关出局的合法证明、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三类。(3)追索权行使的附带要件/在进行追索时,持票人应当自受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期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述明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从受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不影响追索权的行使,但如果因眼其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汇票当事人,应当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提示付款有何法律效力?提示付款的效力体现在(1)提示付款对付款人的效力,依法提示付款并获得正确付款时,全部票据关系消灭(票据债务绝对消灭)。超过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必须做出说明,然后请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进行付款。(2)提示付款对背书人的效力。持票人在票据法规的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提示付款,而未获付款时,则保全了对背书人的追索权。

  什么叫提示付款?有何意义?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为区的票据金额得知付,而向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认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2)提示付款的意义有二,其一提示付款能够确认真实的票据权利人。其二,提示付款能够保全追索权。

  付款人的付款审查义务主要有哪些方面?包括两个方面(1)形式审查义务。指票据的本身,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进行进行审查的义务。付款人对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负有行使审查的义务。行使审查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A对持票人形式资格的审查,即审查持票人在形式上是否为合法权利人。通常也称为背书连续的审查。B对票据自身行使的审查,即审查票据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时,应当自形承担责任。(2)附带审查义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应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评析下列观点“凡票款被冒领时的票据付款,都不是恶意付款” (1)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正确的形式审查后,在无恶意何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善意付款的成立要件有二A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B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即物票据权利的持票人进行了付款,因此,付款人如果进行了正确的形式审查,则即使票据被冒领,仍可构成善意付款。(2)题述观点的错误在于没有正确区分和界定付款人的审查责任范围。

  试述票据的善意付款: (1)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正确的形式四很差后,在无恶意何重大过是的情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对于付款人的善意付款,应当却认为有效付款,从而免除其向真实权利人进行而次付款的责任。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以及善意付款与免责,同付款人直接付款时的要求是一致的。(2)善意付款的成立要件有二A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物恶意或者重大过失,B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即无票据权利的持票人进行了付款,实践中,对继受权力瑕疵的持票人,许多情况下都属于正常付款,不应当构成善意付款。代理付款人善意付款的构成要件预付款人直接付款的情形相同。(3)善意付宽厚,真实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一般只能向因善意付款而取得票据金额的人要求裴产,不能向付款人要求重新支付(4)善意付款何善意取得一样,都属于对票据活动中的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的制度。其目的均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障票据支付的安全性。

  票据保证与普通民事保证的区别是什么?票据保证具有单方性,是单方法律行为。普通民事保证是双法法律行为。(2)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这一特性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相适应。普通民事保证具有从属性。(3)票据保证具有无因性。票据保证行为完成后,依据该保证行为所发生的票据保证效力,即独立存在,不受其所有保证的被保证人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的影响,普通民事保证所受保证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

  票据保证有哪些分类?票据保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1)按保证人的人数为标准:保证人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2)按照保证的金额为标准:兑票据金额全部承担保证责任的,为全部保证,仅兑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为部分保证。(3)按保证的记载方式为标准:按照票据法规定的保证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进行完整的票据保证记载的,为正式保证。仅进行保证人签章的票据保证为略式保证。(4)按照保证的内容为标准:签署保证时不附加任何条件的票据保证,为单纯保证,签署保证时,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为不单纯保证。

  票据当事人有哪些? (1)保证人。我木哦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应由汇票债务人(即原票据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2)被保证人。票据保证人的被保证人,使先进在票据上签章、从而承担票据摘我的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在票据法上无任何限制,票据保证人可以为任何票据债务人保证。(3)被保证票据债务人。票据保证的被保证票据人,是对保证人所承担的票据债务拥有票据权利的人。

  评析“被保证的票据债务无效,票据保证亦无效” (1)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这一特性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相适应。票据保证的主债务因实质性原因而归于无效或可撤销时,票据保证债务并不因此而无效或者撤销。例如:被保证人无行为能力,或者被保证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而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等。只有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时,保证人才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这实际上只有两种情形:出票时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导致票据无效;被保证人的票据行为因欠缺记载事项而无效,从而导致其所承担的票据债务无效。可见,题论述不严禁。(2)其错误性在于没有正确理解票据保证的独立性。

  论述票据保证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票据保证行为完成后,票据保证人即与被保证人承担同一票据责任。同时,保证人的责任也是独立责任,不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实质无效而无效。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保证人签署保证后,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是向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保证人的责任又是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的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2)产生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与其他票据行为人一样,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但是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在履行保证义务时,不享有催告抗辩或者先诉抗辩权;同时,票据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又是独立责任,因而,一般也不能直接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3)产生保证人代位权。在票据保证人完成票据保证行为时,即发生了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上责任,并主张相应的抗辩权;而在票据保证人履行了自己的票据保证债务时,即解除了自己以及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票据债务人的票据上责任,并产生了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可以形势票据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承兑的原则有哪些?主要有(1)自由承兑的 原则,所谓自由承兑,指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的独立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而不受出票人制定其为付款人的意思限制。(2)完全承兑的原则。所谓完全承兑,指付款人对汇票的全部金额予以承兑,与之相兑承的是不完全承兑或者部分承兑。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事实上禁止部分承兑,部分承兑的,应当视为拒绝承兑。(3)单纯承兑的原则。指付款人进行承兑时,部队承兑附加条件,也不对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承兑。与之相对称的是非单纯承兑。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的付有条件;承兑富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成对行为的性质可以概括为(1)承兑是一种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2)承兑是承兑人的一种单独行为(3)承兑是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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