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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一)第十章

2006年12月2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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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实现各民族平等联合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基于阶级对抗基础上原来意义上的民族问题已基本解决,但是民族问题仍将长期存在,基本上是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内部矛盾。

  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中国解决民族问题之所以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是由我国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所决定的,也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和各族人民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所决定的。

  民族区域自制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多元统一的民族格局相结合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

  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制度,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设置是以一定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是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的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之一,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

  注意: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也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之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拥有的职权外,还拥有管理地方性政治社会事务等五项特别职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我国更早建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是“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运用于中国的过程中,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比较分析,更后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形式作为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

  我国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主要标志是“民族区域自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纲领,具体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少数民族人民建立的地方政权,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它是我国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主要标志。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的解决民族问题的两项基本政策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的口号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展而产生的)。

  民族区域自治是“列宁”提出的一项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在我国行使民族自治权的民族自治地方是:A:自治区;B:自治县;C:自治州;

  中国民族自治区域的建立和自治机关自治权的领会。

  1.于1954年9月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根本大法形式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分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

  2.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拥有如下的特别职权:

  1)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

  2)管理地方性政治社会事务的自治权;

  3)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经济建设的自治权;

  4)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民族语言的自治权。

  5)管理自治地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自主权;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的法律地位。

  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2.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这表明: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必须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双重负责。

  3.行政长官地位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省长、直辖市市长;也不同于原香港的港督。

  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性质。

  1.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府,同其他地方机关一起构成完整的地方政府系统。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确保民族地区在稳定中发展,与其他地区平衡、协调的重要保证与工具。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自治区“5个”。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

  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体制的特殊性的突出体现是“财政管理体制”。

  盟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行政地位类似于“地区行政公署”。

  民族区域自治是“列宁”提出的一项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

  1947年5月,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运用于中国,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

  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主要包括:

  A: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

  B:民族发展和共同繁荣的问题;C:民族文化差异的问题;

  D:不同民族成分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问题;E: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主要包括:

  A:地方名称;B:民族名称;C:行政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行政体制包括:

  A:自治区;B:自治州;C:自治县;D:盟;E:旗;

  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包括:

  A:主任;B:副主任;C:委员;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属于:

  A:行政机关;B:自治机关;C: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A:州长;B:副州长;C:委员会主任;D:局长;

  什么是民族立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自治条例是关于自治地方自主管理地方事务的条例。

  2.单行条例是自治机关为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条例。

  3.民族立法是从保护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出发,更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法律和现实为依据,按一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处理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的法规。

  简述怎样理解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1.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国家各族人民的更高利益。

  2.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政治前提,只有平等者之间才可能团结。

  3.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创造了政治前提,实现民族的共同繁荣又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基本目的。

  简述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为什么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

  第一。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

  第二。我国解决民族问题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形式是因为:

  1.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所决定的。

  2.也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和各民族人民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所决定的。

  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马克思列宁民族问题理论同多民族的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简述怎样认识民族自治地方的性质?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中国政府体制中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同其他行政区域国家机关一样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政府,是中央与地方基层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是中央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确保民族地区在稳定中发展,与其他地区平衡、协调的重要保证与工具。

  4.中央政府及上级政府的决策通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转变为与少数民族相适应的执行方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简述民族自治地方有哪些任务?

  1.解决协调民族矛盾,发展平等、协调、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帮助自治地方内各民族共同发展,消除民族间的差别,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

  3.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和帮助,并将其转化为具体措施与行动,同时领导并帮助所属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以保证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

  简述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有哪些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第一。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第三。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第四。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简述民族自治的民族立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1.依照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自主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对上级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简述当代中国为什么依然存在民族问题?

  当代中国依然存在民族问题,这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

  1.民族差异的存在。

  2.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阶级斗争。

  3.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

  4.历史形成并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尚未完全消除。

  5.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观念及行为残余的存在。

  论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第一。概念: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制度,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特点:

  1.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之下。

  2.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

  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

  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聚居的状况和特点。

  分析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它既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既发展了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民族的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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