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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一)第四章

2006年12月2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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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建国后,我国颁布了“两部”选举法。

  2.我国的“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可直接选举。

  3.台湾籍的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地点在“北京”。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

  5.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是在“1953年2月”。

  6.更早规定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普选制的是“1949年的《共同纲领》”。

  7.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选举法》共有“2部”。(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第一部;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建国后第二部选举法;三次修改时间分别为:1982年、1986年、1995年)

  8.选举的关键是“自由选举”。

  9.较早出现选举的雅典民主制属于“奴隶制民主制”。

  10.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颁布于“1931年”。

  11.不属于人大代表职权的是“在考察时对出现的问题直接处理”。

  12.资产阶级的选举制起源于13世纪“英国”议会代表产生的办法。

  13.县级或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提出需选区“30人以上”联合提名。

  14.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的主持选举机构是“设立的选举委员会”。

  15.当代资产阶级的选举制度是“是各资产阶级政党争夺统治权的工具”。

  16.于1997年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了“36”名第九届人大代表。

  17.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18.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1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20.在进行直接选举时选区大小的确定不是根据“按照每一选区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21.在1996年11月美国总统选举,有9000万选民未投票,这说明了“美国的选举制度有很大的缺陷”。

  22.县级以上人大开会期间,对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除主席团可提出罢免动议外,“1/10代表联名”仍可提出。

  23.现在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是由“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25.在选举人民代表时,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的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再选”。

  26.在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举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预选”。

  27.选举往往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这是因为“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

  28.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在本质上是与资产阶级选举制度完全不同的新型民主制度;表现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上“人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

  29.从1997年我国县级以下直接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占18岁以上总人数的99.99%,说明“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十分广泛,比例越来越高”。

  30.我国在基层选举进行选民登记中,可以决定对有精神病患者做出不列入选民名单的机关是“选举委员会”。

  31.我国选举采用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而不采取全部直接选举是因为“我国目前无论在技术上、经济上、公民素质上都不具备直接选举的条件”。

  32.直接选举中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如果对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33.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

  注意:某县将选举新一届县人大代表。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实习生小张为本次选举草拟了下面这份工作规划。请对这份“规划”进行修改,并简述改或不改的理由。

  1.设立县选举委员会,支持本次选举工作。(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2.为贯彻平等原则,人大代表的名额按大体相等的人口比例加以分配。(我国选举法贯彻平等原则的同时,根据我国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实际国情,规定应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来分配。因此该县人大代表不能按大体相等的人口比例分配)

  3.城镇由人大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农村由选民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我国选举法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人代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产生。农村由选民按选区按直接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是对的。城镇不是由镇人大同样也是由选民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

  4.城乡选举县人大代表时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与等额选举。(城乡选举县人大实行无记名投票的对的;但等额选举应改为差额选举)。

  5.为加强党的领导,代表候选人均由中共基层党组织提出。(按照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代表10名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与党的领导不矛盾。因此,“候选人均由中共基层组织提出”是不恰当的,而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提名候选人)。

  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

  A:选举的基本原则;B:选举的机构;C:选举的程序;D:选举的方法;

  在1995年,对我国的第二部选举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标志着我国的选举法在各项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它新增加的内容有:

  A:重新确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B:增加了对人大代表的罢免内容;

  C:规定了在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由于候选人过多,可以进行预选;

  D:县级人大代表的辞职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当代中国的选举原则有: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B:选举的平等原则;C:秘密投票的原则;

  D: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取决于:

  A:年龄;B: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

  直接选举中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是:

  A: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举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人登记;

  B:对满18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又恢复的选民登记;

  C:把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D:对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中除名;

  E: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选举的精神患者,不列入选民的名单;

  在选举中有选举权的公民有:

  A: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者;

  B:正在被劳动教养者;

  C:正在受拘留处罚者;D: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剥夺政治权利者;

  选民发生部分变化,需要重新登记、列入或除名的原因是:

  A:年龄;B:政治权利;

  C:户口迁移;D:疾病;E:死亡;

  属于第二部选举法对第一部选举法进行修改的是:

  A:不再具体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数;

  B: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

  属于第二部选举法第三次修正内容的是:

  A:重新确定了各级地方人大的代表的具体名额;

  B:规定选区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C:规定了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直接选举时,选举委员的职权是:

  A:支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B: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C: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D: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规定选举日期;

  E: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申诉并做出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选举九届全国人大共同之处在于:

  A:选举都实行了差额选举制;

  B:选举都采用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C:选举的结果都由主席团予以宣布;

  D:选举结果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其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以下形式可以推荐:

  A: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

  B: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下列活动在人大代表职权范围内的是:

  A:县级以上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案;

  B:在人代会期间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提罢免案;

  C: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D: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

  E:在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对有关单位视察;

  对县级以上人代会的代表的罢免都有哪些形式:

  A:人代会开会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代会代表提出罢免案;

  B: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所选上级代表的罢免案;

  C: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所选上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选举程序一般包括:

  A:建立选举机构;

  B:进行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C: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D:计票方法的确定;E:确定当选人员;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完善经历了以下过程:

  A:当代中国选举制度渊源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

  B: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选举法,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

  C: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二部选举法;对原选举法做出了更为民主,更符合人民意愿的规定;

  D:根据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对第二部选举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中国的选举平等原则体现在:

  A: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B: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C: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应当大体相等;

  秘密投票的原则的优点在于:(即无记名投票)

  A:可以更充分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

  B: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

  C:使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它应经过:

  A:按选区推荐候选人;

  B:选举委员会根据大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候选人;

  C: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候选人;

  D:选举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

  第一。什么是选举、选举制度、选举原则?

  1、选举制度是指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2、选举的原则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

  3、选举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

  第二。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的选举制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和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两种选举制度;

  2、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其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它是真正体现了平等、普遍原则的选举制度。

  3、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愚弄人民、掩盖其阶级本质,进行政党斗争的工具。

  第三。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怎样形成、发展、完善的?

  1、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渊源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革命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就建立了广泛的选举制度。

  2、在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规定了选民资格,选举办法等内容。

  3、在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建国后的第二部选举法;它是对第一部选举法做出了重大修订。

  4、第二部选举法颁布后,根据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对部分内容又进行三次修正,通过这些修正,我国选举法在每一个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提名、差额比例、预选、当选、罢免等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完善。

  第四。什么是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我国为什么要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

  1、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人大代表;

  2、间接选举是指由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

  3、我国有十几亿人口,全部实行直接选举,无论在技术上、经济上、公民素质上都还不具备条件。

  4、直接选举是民主程度更高的体现,但民主的发展是受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因此直接选举的扩大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第五。县、乡两级的选举委员会有哪些职权?

  1、规定选举日期。

  2、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3、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20日)

  4、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5日)

  5、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6、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第六。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是怎样提出和确定的?

  1、提出:

  1)按选区推荐候选人;

  2)选区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确定候选人:

  1)代表候选人的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2)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

  3)再根据较多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第七。为什么要给人民代表特别的保护?

  1、这是人民代表执行职务,履行代表职权的需要;

  2、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3、对于代表履行职务给予物质和时间等方面的保证,这是因为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都是兼职的,不领任何报酬;

  4、因此,必须为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时间保障,以保证人民代表的正常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八。在直接选举中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合法性,选举法制定了哪些严格的规定?

  1、选民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和选举委员会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2、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3、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4、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5、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怎样确定及分配的?

  1、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2、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将满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名额和选举问题做出决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

  1)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2)台湾省出席全国人代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决定。

  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适当的名额。

  4)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全国人大代表由解放军单独组织选举产生,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

  第十。我国选举实行平等原则,且为什么一个人民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又有不同?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我国人口中农业人口占多数,少数民族所占比例较低,为避免人民代表过于集中于某一阶层,以及城市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所占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人民代表的高素质要求,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等。

  (二)对每一人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村人口、城市人口做出了比例的要求,对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地方人代会中少数民族代表的数量也做出了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规定,这些规定有:

  1、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市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

  2、在规定条件下,少数民族人民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以上这些规定从形式上看似不平等,但它更符合我国的人口分布现实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群众基础,在实际上真正体现了选举的平等原则。

  第十一。什么是选区?我国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规定有哪些基本要求?

  1.所谓选区是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反映和接受选民监督,开展有关工作与活动的区域。

  2.选举法对选区划分的基本要求有:

  1)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2)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选举法对城镇各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的人口的规定为:城镇各选区每代表的人口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应当大体相等。

  第十二。我国人民代表在执行职务时有哪些保障?

  1.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县级以上人民代表非经人代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3.因现行犯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该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4.乡级人大代表如被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代会。

  5.对代表参加活动,所有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怎样体现出了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更主要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只要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精神正常的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广泛性。

  2.选举的平等原则;我国的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平等性;它还体现在选区的划分上;城镇各选区代表的人口数应基本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制度是和当代我国的经济、文化、民主的发展状况相适应。

  4.秘密投票的原则;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真正尊重了选民的意愿。

  总之,这些原则的制定,充分保证了公民或人民代表能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保证了选举出的人大代表能代表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第十四。从人大代表的地位和职权,分析《代表法》怎样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更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2.各级人代会开会期间人民代表的职权。

  1)可以参加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有权提出议案;

  2)参加本级人大的各级选举,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其他机关提出质询案;

  3)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

  4)有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各级人代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的职权。

  1)人民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2)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有什么规定?

  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对于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被提出罢免要求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用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3.对县级以上人代会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4.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案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或主任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或常委会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

  5.对县、乡级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对县级以上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代表会议或全体常委会议表决。

  6.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的选民通过;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代表须经各该级人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依法被罢免的代表,如果在人大担任职务的,其职务也相应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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