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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问答大全160-179

2006年06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社区 hylzz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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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职能与地方自治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职能的区别:前者的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其权力来自中央政府的授予,其活动范围相对要小,而后者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它在处理本地区事务中享有自治权,其活动范围相对要大些。

  161.美国地方政府的职能:美国的地方政府是指州以下的县市和乡镇等基层政府。美国的县市和乡镇地方政府的职能比较广泛,主要是以社会服务职能为主,并享有很高的自治权。由于美国的县市、乡镇彼此之间差距很大,而且设置也各不相同,其职能也不一致,但大体上都包括以下一些职能:政治统治方面的职能;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等。

  162.美国县政府的组织形式可分:一是委员会制,二是县委员会-—经理制,三是县委员会-—县长制

  163.现代地方政府机构发展的原因是⑴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织部分的地方政府机构,是为了适应现代国家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层次进行全面统治和干预的需要,因而变得十分庞大⑵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促进国家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职能的发展,因而适应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需要的政府也相应增多⑶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地方政府机构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164.实行市长制的城市中,市长与市议会的关系包含内容:市长处于优势地位。其主要内容为:市议会由城市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市议会议员任期6年(美国是4年),期满后全部改选;议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市镇公务,通过市镇预算管理,管理市镇财产,市长和市长助理由市议会在市议员中选举产生;市长兼任议会主席,有权召集议会特别会议,讨论紧急事务;市长既是市镇地方团体的执行机关,又是国家在市镇的代表;市长有义务执行市议会的决议案,并受市议会的指挥和控制;市议会中的委员会在市议会不期间,可以代表议会监督市行政机构,但这种监督权仅仅限于了解情况,对市行政机构有约束力的监督只能由议会作出;市行政机构各部门首长对市长负责,市长对市行政机构各部门首长对市长负责,市长对市行政机构有高度集中统一的指挥权。

  165.议会——经理制的主要特征和内容:特征是立法权和行政权都掌握在市议会手中,但市议会将市行政权委托给一位市经理,由市经理作为行政首脑来管理行政事务和官员。其主要内容为: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市议会规模较小,一般为5-12人,任期4年,市议会享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市议员不得兼任市经理和各行政部门首长;市议会聘请一位专家为市经理,依法授予他执行市行政职能的全权;市经理的职权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监督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编制年度预算提交市议会审议,执行市议会的各种法律案和决议案,任免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和官员,并监督他们的工作,向市议会提供市政管理方面的意见,使市议会了解政府的财政状况和各种未来需要等;市经理由市议会负责,但议会不得干涉市行政事务,市经理对行政事务有更终决定权;市行政部门首长只对市经理负责,市议会不得对市行政部门的官员直接行使权力;市经理在行政管理上负有重任,他的意见对市会议的决策有很大的影响;实行议会——经理制的城市政府的市会议仍选举1名市长,作为官方代表行使礼仪性的职责。

  166.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关联性和动态性:地方政府的治理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统治功能的实现。中央政府只有在地方政府的作用充分发挥后,才能在全国范围内更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联体现在二者的存在和作用不可相互替代;一方面有效的地方治理是中央政府进行活动的良好基础;另一方面中央政府的作用充分发挥是地方有效治理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两者的关系是局部与整体之间的相辅相成的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除了关联性之外,还有动态性,即二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集中与分散、统一领导与因地制宜等矛盾的内在统一,在此之中,存在着政府权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此消彼长的动态的运动过程;此外还体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和波动性。

  167.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的权限划分的区别:单一制国家宪法通常都不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而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权限,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政治需要,可扩可缩。 联邦制国家的权限划分,它是以宪法规定的形式进行的,变更时必须修改宪法。具体分三种:一是只列联邦政府的权限,未列的由成员政府保留,如美国、瑞士;二是仅列成员政府的权限,未列的由联邦政府保留,如加拿大;三是同时列举联邦政府和成员政府的权限以及双方的共同权限,出现争议时由有利于联邦政府的方式解决。如印度。

  168.地方政府职能扩大的表现、原因及扩大后面临的困境:表现主要是地方政府规模在不断地膨胀,地方政府的支出和税收在急剧地增长,地方政府的活动领域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地方政府职能扩大的原因:一是中央政府附中能在不断扩张,要求地方政府承担一些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具体事务;二是地方自治思潮的兴起促进了地方政府职能的扩大;三是地方政府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逞现进一步分化的态势。 地方政府职能扩大后面临的困境:一是可能导致权力过于分散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二是导致地方政府机构不断膨胀,人员不断增多,使财力难以为继;三是地方政府工作效率低下、人浮于事。

  169.现代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趋势包括:一是合并地方政府层级,缩小地方政府的管理范围和机构;二是综合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三是扩大地方政府的自治权限,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四是寻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的更佳平衡点;五是提高城市政府的地位,以逐步取代区划政府的做法越来越普遍;六是在地方政府机构中增设咨询机构和顾问机构,同时赋予一定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七是用法制的方式控制地方政府的编制和加强对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预算和支出 的监督和检查。

  170.城市政府组织形式的类型及多样化的原因:城市政府的组织形式分为三大类:一是议行隶属制;二是议行同一制;三是议行分立制。城市政府组织形式多样化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一是国家的政治制度;二是城市政府与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三是历史传统;四是社会经济发展及其特点。

  171.城市政府职能扩大和城市病的表现⑴城市政府职能的扩大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而不断扩大的,主要表现在城市政府的职能已由早先的比较单一的政治统治职能向兼有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发展转化,而且城市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大大地增强,其广度和深度已遍及城市居民的各个生活领域⑵城市病是指随着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城市人口日益增多,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加剧了城市政府的负担,使得城市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主要表现一是社会治安等社会性问题;二是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172.比较议会委员会制与议会市长制⑴议会委员会制是指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英国的城市大多采用这一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市议会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市议会负责作出决策并组织其设立的各种行政委员会执行。内容为市议会由市长和市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⑵议会市长制,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两个分立的机关掌握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日本的城市多采取此种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市议会与市行政分立制衡,市立法机关与行政分设,在议会与市长的关系上,议会处于优势地位。内容为市议会议员和市长均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市长不是市议会议员,议会有权通过决算,批报帐目,决定地方税等。

  173.大陆法系的特点:以强调逻辑性、合法性和严肃性著称于世。大陆国家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而且民法、商法、刑法都是编纂成完事的法典。法官的职责是司法,不能解释,更不能宣布创造法律,判案不能以判例为据,判例和法学家的见解不能为据,只能参考。

  174.判例法的含义和原则是:判例法就是指由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因此,也称法官法。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院的先例任何法院都得遵循。实际上,它只是指下级法院必须顺从同一管辖权的上级法院的判例。在同一管辖权下,法院的审级越高,判例适用的范围越广。基层法院的判决不能成为判例,但是,时至今日,遵循先例的原则已经发生动摇。在遵循先例原则的同时,也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不坚持遵循先例,只要这样做是正义的。在美国,尽管联邦法院也强调遵守先例原则,但事实上联邦法院推翻先例并不罕见。

  175.英美制定法的特点:英美制定法与大陆法典相比,其特点是不系统、杂而乱,内容常常前后。在这堆糟乱矛盾的法律中,虽然统治阶段可以按需取之,实行法律专制,但是对法治的实行带来诸多不利。因此,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英美两国,不断出现改革的呼声,但进展甚微,因为这不仅涉及到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那些长期形成的习惯法的传统观念和惟有习惯法才有永久价值的偏见。

  176.怎么理解司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是指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和任何个人的影响和干预。其第一层含义是司法审判权的独立;第二层意思是指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干涉;第三层意思是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外界的影响,即所谓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案。

  17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意义和现实虚假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审判上得到运用,同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的阶级特权相比,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有助于鼓舞人民为争取平等权利而斗争。但是,这一原则只是在资产者和无产者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前提下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因此,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它同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一样,都是校方经济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真正的平等权利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剥削制度与事实上不平等以后才能实现。

  178.怎么认识资产阶级司法原则:西国家资产阶级司法原则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确实是巨大的进步,同中世纪宗教法庭和世俗法庭的蒙昧主义和野蛮残忍的严刑逼供相比,不能不说是民主主义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并不能真正做到司法的公正、平等和正义。特别是对于被统治的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在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面前,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同时,西方司法实际情况证明,在这个有产者和无产者,贫富鸿沟极深的资本主义社会里,所谓所法律的公平、平等、正式原则,对穷人来说,在法律实践中所得到的常常是不公平、不平等、不正式。从根本上说,这是政治制度问题,因为在那里,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

  179.英国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辖权上的分工:一般以所谓应起诉的犯法行为和可速决的即简单的犯法行为来划分。前者为皇家法院审理,后者为治安法院审理,这实际是以重罪与轻罪之分为基础的。这两类法院的管辖权是按此标准划分的。但是,某些案件本业属于应起诉的,如被告同意,法院认为适宜,也可由治安法院审理。相反,某些案件本为速决的,如被告同意,法院认为适宜,也可由皇家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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