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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2014/01/02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2011年10月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真题多项选择题第9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C.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长,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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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ABE

  自考365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教材P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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