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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的法律思想是什么

2013/12/10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问:试述埃利希的法律思想。

  自考365网校解析答案: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是法律社会学的奠基者,又是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等。埃利希的法律思想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社会学。

  埃利希认为,法律的发展重心不在自身,而在社会,这是法律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他指出,无论何时何地,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他指出:“社会学就是具有相互关系的各种人类的联合的总和”,人类更初的联合形式是通过氏族和家族,这两种形式又无法确定谁先谁后出现的问题,但对它们的起源和发展,都可以根据“社会化”或“社会连带关系”的原委加以解释。

  可见,埃利希通过所谓的各种联合,妄图调和阶级矛盾和斗争,宣扬阶级合作。

  (2)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埃利希在“法律发展的重心在社会本身”的前提下,对法律的概念、法律和国家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歪曲解释。他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只是法律中很少的一部分,而早在国家产生之前,法律(包括立法和司法活动在内)就已存在,从而否认国家制定法律和国家强制力是法律的要素。

  埃利希把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的法律”;另一类是“社会秩序”本身,它指各种社会规则,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宗教等。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则之处在于:法律的对象是社会舆论认为更重要的事件,法律比其他规则要以更明确的用语加以表达。埃利希认为,法律是与人类社会同时出现的,法律先于国家,立法和司法活动也先于国家。社会既然是各种人类的联合,而通过这种联合,使人们根据一定的社会规则形成某种关系。所以,社会规则(包括法律)就等于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这些规则就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上述观点混淆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个要领,掩盖了国家与法律的阶级性。

  (3)自由的判决方法。

  埃利希不同意传统的观点,认为“把法律作为国家官员作出决定或供法官下判决的根据”的说法没有道理,他指出,作为这种根据的规则只不过是法律中的一小部分。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人们间的争端,因为法律是社会有机体的基础。埃利希提出两种判决方法:一是传统的“技术主义的判决方法”,二是“自由的判决方法”,这是他所推崇的,即法官进行判决时,不是根据成文的法律,而是根据法官自由发现的法律。他的理论,为破坏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法治原则进行辩解。

  (4)“活的法律”。

  “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活的法律的意义,不限于对法院所适用的、供判决之用的规范有影响,或对成文法的内容有影响。“活的法律”有种独特的价值,它实质上是指社会秩序本身的法律。这不同于国家的法律。正是这种“活的法律”构成了法律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因而也就成为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研究法律首先必须从确定这种法律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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