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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乙公司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15

2019/08/12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15年1月1日,甲离职;2015年1月5日,丙公司收到乙公司关于甲离职的通知,但因丙公司业务对接人工作忙,该通知于2015年2月1日方被阅读,并知会相关人员;丙公司相关人员清理后发现,甲分别于2015年1月3日和2015年1月10日,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丙公司有权催告乙公司确认两份合同的效力
B、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前撤销该两份合同
C、丙公司有权直接要求乙公司履行该两份合同
D、如果乙公司拒绝2015年1月10日签订的合同,丙公司有权要求甲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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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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