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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汇票的出票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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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的出票以及应记载的事项

  (一)汇票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以法定款式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变更和消失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归纳起来,票据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与付款。此外,还包括在特殊情况下的保证、拒付和追索等。

  汇票的出票包括两种行为:①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②将汇票交给受款人。如果出票人制成汇票后留在自己手中,不把它交给受款人,那还不能构成“出票”,只有出票人向受款人交出了汇票,出票行为才告完成。出票是汇票中的基本票据行为,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出票而创设。其他诸如背书、承兑和保证等均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

  (二)出票应记载的事项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必须载明法定事项,具备法定形式要件,才能成为完整的汇票,才具有票据的效力。但各国法律对汇票的形式要求并不完全相同,下面以日内瓦《本票、汇票统一法公约》的规定为主,参照各国的法例,对汇款所应记载的事项作简要阐述。

  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汇票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汇票上必须写明“汇票”字样

  日内瓦公约要求在汇票上标明汇票字样,以明确票据的性质,但英美法系各国都不要求必须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所谓无条件,是指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付款,如果汇票上规定受款人必须完成某种行为或承担某项义务后,付款人方予付款,那就是有条件的,这样的证券就不是汇票。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汇票上指定必须在某项资金中付款,那也认为不是无条件的。所谓命令,是指付款人必须照此办理,按汇票的规定付款,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如果在汇票上使用“盼能付给”,“如蒙付款,不胜感激”之类的词句,都是与支付命令的要求不相符的。所谓一定的金额,是指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至于汇票上能否载人利息条款的问题,英美法认为,如汇票上载有利息条款、分期付款条款或汇率条款,都不影响汇票金额的确定性,都是有效的。日内瓦公约亦规定,对于见票即付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可以允许载入利息条款。

  3、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一个人,但有些国家的法律也允许记载一个以上的付款人,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付款人均须承担支付全部汇票金额的责任,不能分别就金额的一部分负责,当其中一个人付款后,其余付款人即可解除责任。付款人通常是出票人以外的人,但出票人也可以指定自己为付款人。这种汇票称为“对己汇票”。对于这种汇票,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把它视作本票,有的则把它视为汇票。英美法则认为,这种票据既可以作为本票,也可以作为汇票,可由执票人作出抉择。

  4、汇票的受款人

  受款人是汇票的第一债权人,其姓名当然应记载于票据之上,故《日内瓦票据法公约》不承认无记名式汇票,认为汇票上若不载明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者,该汇票不得认为有效。但英美法系票据法则承认无记名式汇票,认为在汇票上没有记载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的,以持票人为受款人。

  5、汇票的到期日

  汇票的到期日也称汇票的付款日期,即指汇票金额支付的日期。按《日内瓦票据法公约》的规定,汇票应载明付款日期,若汇票上未载明付款日期者,则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也就是说,汇票上应载明到期日,但它不是法定的要件,即使未载明,也可将其视为即期汇票,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性。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也有类似上述的规定。

  汇票的到期日有以下四种规定方法:

  (1)定日付款,即在汇票上载明付款的具体日期,习惯上称为板期付款;

  (2)见票即付,即于执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

  (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即从出票日后起算,于一定期间内(如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即从执票人提示汇票时起算,于一定期间内(如见票后6个月内)付款。

  6、汇票的付款地点

  汇票的付款地是持票人请求付款及作成拒绝证书的处所。按照《日内瓦票据法公约》的规定:“汇票上应载明付款地,未载明的,则以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为付款地,也即视为付款人的所在地。如果付款人姓名旁也没记载地点的话,则该汇票不得认为有效。”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关于汇票的付款地问题的规定与上述《日内瓦票据法公约》规定不同。英美法系的票据法原则上认为,付款地在汇票上载明与否,不影响汇票的有效性,即使在汇票上未载明付款地,也不知付款人的地点,只是持票人能找到付款人,就可以按汇票上所记载的文义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7、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根据《日内瓦票据法公约》的规定:“出票日期是法定要件,若汇票上未载明出票日期者,则无效;若未载明出票地者,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只有当出票人姓名旁也无地点时,该汇票才视为无效。”

  出票的时间和地点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出票日期对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具有确定付款日期的作用;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则起着确定提示期限应于何时届满的作用。出票地点对国际汇票尤为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日内瓦《本票、汇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关于汇票的形式问题应依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

  8、出票人签名

  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是有出票人的签字方能生效,汇票的出票人在其汇票被付款人承兑以前,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如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执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追偿。因此,出票人必须在汇票上签字,以明确其责任。如果汇票的出票人是公司法人,则必须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转于自考365)

  以上是日内瓦公约对汇票的形式要求,缺一不可,但如上所述,英美法同日内瓦公约存在着不少的分歧和差异,总的来说,日内瓦公约对汇票的形式要求比较严格,而英美法则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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