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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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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在一定时间之内,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从此定义中可以看出,汇票有三个当事人:

  (1)出票人,也称发票人,即开出汇票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就是卖方或出口商。

  (2)受票人,即汇票上的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就是买方或其指定的银行。

  (3)受款人,也称收款人,即受领汇票上所规定的金额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就是卖方或其指定的银行。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都是由卖方作为出票人,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指定以卖方本人或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作为受款人,通过汇票的移转代替现金的运送来实现贷款的结算。

  (二)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实施商业行为的企业或公司所开,付款人可能是其他法人或企业或有信誉的自然人;银行汇票,是由银行开出,由银行兑现。

  2、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也称见票即付的汇票,它是指受款人或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在见票后即付款的汇票。因此,此种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远期汇票,是指付款人不是在见票时而是在汇票所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

  3、按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汇票

  记名式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载明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的汇票。这种汇票可由受款人以背书并交付的方式转让。指示式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不仅记载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同时还附加记载“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汇票。这种汇票也可由受款人以背书并交付的方式转让。不记名式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不记载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无论谁为持票人,都可直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汇票。这种汇票在流通时无需背书,只要让与人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达到转让的目的。英美法系的票据法承认此种汇票,而《中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票据法公约》则规定:“若汇票上不记载受款人的名称者,该汇票无效。”(转于自考365)

  4、按汇票的签发与支付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凡在一国境内签发并在其国内支付的汇票称为国内汇票。凡在国外签发而在国内支付,或在国内签发而在国外支付的汇票均称为国外汇票或国际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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