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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入伙和退伙

2014年02月17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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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加人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各国一般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并依法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

  关于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普遍主张不应承担责任,而法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合伙企业法》也承认新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但同时规定,在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使新合伙人能够在充分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做出更终决断。

  (二)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

  1、任意退伙

  任意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为的退伙行为。各国合伙立法对任意退伙的限制是依据合伙协议中有无合伙期限的约定来区别对待的。

  中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

  是指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定事由而当然发生的退伙。依据中国《合伙企业法》,法定退伙的理由包括: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规定或其他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重大不轨行为,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中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转于自考365)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分配盈余和分担债务,对退伙前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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