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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函授站(点)管理工作规程
2018-11-22 18:53:07
函授站(点)是学院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和管理的基层机构。为了加强函授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函授站(点)在函授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函授辅导站暂行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一、函授站(点)的设置

  第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与设站单位协商建立函授站(点)。


  第二条  设置函授站(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原则上经成人高考录取的新生应能够满足开班人数(50人以上);

  2.能配备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队伍;

  3.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师生食宿及其他教学条件、实验条件;

  4.能按照学院的教学安排落实教学计划及教学进度所规定的面授学时。

  第三条  设立函授站(点)时遵循下列规则:

  1.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学院不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2、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和地方的人才培养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函授站(点);

  3、函授站(点)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方便的地方;

  4、原则上同一专业在一个县市只设一个函授站(点)。

  第四条  设置函授站(点)的程序:

  1.由要求承担函授站(点)工作的单位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说明设站的目的及具备的条件;

  2. 成人教育学院对要求设站单位的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

  3. 成人教育学院与具备设站条件的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建立函授站(点)的协议。

  建站(点)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设站目的;②函授站(点)的地点、名称;③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等;④建站方(学院)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⑤函授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⑥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⑦履行协议的期限;⑧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留存一份,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4.协议达成并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双方应按协议的要求和时限规定筹备各自的工作。函授站(点)组建工作完成后,应通知学校验收。

  二、职责

  第五条 学院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2.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点)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点)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3.制定函授站(点)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派遣或聘任主讲教师、辅导教师。

  5.定期对函授站(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点)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函授站(点),停止招生,限期整顿,或予以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6.定期召开函授站(点)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函授站(点)职责

  1.协助学院做好本站(点)所在区域的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


  2.做好新生入学工作,组织新生学习《广西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手册》,端正学习态度,了解函授学习的基本形式、方法和要求。

  3.及时、准确的将教材、辅导材料分发给学生。

  4.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好学生的自学、面授、考试、实验实习、补考等教学活动。

  5.严格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不允许任意修改教学计划或增加课程、学时和教学内容。每学期期末,分别于面授前一个月将有关教学安排、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学时分配、考试安排的有关建议报教学单位审核并呈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

  6.必须按照要求完成面授或考试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成绩和试卷催送回学院。

  7.协助学院做好辅导教师的推荐及管理工作。

  8.及时向学院反映学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9.协助学院做好本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新生报到情况和学生成绩反馈给学校。

  10.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11.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和日常管理工作。

  12.每次面授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每学年工作结束后将本站的工作向学院做出书面汇报。

  13、积极配合学院和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函授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教育质量。

  14.按学院要求收取学生教材资料费,不可跨年度收费和乱收费。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将教材资料费交给学院。

  15.按学院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三、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七条 函授站(点)业务上接受学院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点)的工作要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函授站(点)设负责人(站长)一名。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函授站(点)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学院协商确定。

  第九条 函授站(点)负责人(站长)及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函授教育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函授站(点)负责人(站长)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  函授站(点)在各函授班应设有班主任。班主任由函授站(点)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函授站(点)辅导教师应由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大学毕业,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

  第十三条  函授站(点)可以推荐部分课程的任课教师,并填写“广西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任课教师推荐表”,经学院审查合格后聘任。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教师队伍应按照学院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函授站(点)负责人(站长)、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如需变动或工作不负责任需更换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并将调整情况报学院备案。

  四、函授站(点)经费

  第十六条  函授站(点)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按有关协议划拨。


  第十七条  函授站(点)的经费须保证本站(点)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经费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及协议执行。

  五、函授站(点)建设

  第十八条  函授站(点)在开展工作中,应当积极依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设站单位的领导及各级组织,主动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


  第十九条  不断提高函授站(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函授站(点)工作人员要热爱函授教育事业,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要熟悉函授教育的一般规律,了解本站各函授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面授时间及有关规章制度,以便配合学校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函授站(点)要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函授站(点)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尤其是面授期间的工作,务必做到充分准备,周密安排、认真组织,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断充实和改善函授站(点)的教学及配套设施,为发展函授教育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函授站(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予以撤消处分;

  1.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的;

  2.不能履行函授站(点)职责和建站(点)协议的;

  3.以函授站(点)名义独立办学或从事函授站(点)职责和建站协议规定职责范围之外活动的;

  4.违法或违犯国家有关规定的;

  5.连续二年未招生或招生计划未能完成。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函授站(点)撤消之后,原设站时与学院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同时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广西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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