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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自考常识之违规介绍

2015-04-16 10:26:37   文章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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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很多考生尚未阅读过去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我们将分别介绍违纪、作弊与扰乱考场秩序以及严重作弊三种违规形式。

  违纪行为通常是指一些违反考试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考生违纪通常并非有意,但由于不了解相关考试规定,很多考生还是因违纪受到处理。比如以往有考生因为答不完试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不停笔,因此而受到处罚。根据新的违规处理办法,出现违纪行为将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避免违纪的唯一办法就是了解相关考试纪律。如发生违纪行为,即使以“我不是故意的”为理由,也不能逃避处理。

  《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违纪行为包括: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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