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
[识记]概念: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进行担保的行为。
[领会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形式]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增加了几种权利,主要有应收账款和基金份额。应收账款是指工商企业因赊销产品而形成对客户的债权。
当事人设立权利质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转移占有相关的权利凭证。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起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题·单选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当中,不得办理权利质押的是( )。
A.应收账款
B.基金份额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汇票
正确答案:C
2.出质登记[领会]
(1)以基金份额和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非上市交易的股权出质,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目前,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例题·单选题]某贷款人以股票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其借款合同于2008年4月5日签订,质押合同于4月6日签订,4月7日向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4月8日获得贷款。那么质权生效的时间是( )。
A.4月5日
B.4月6日
C.4月7日
D.4月8日
正确答案:C
[例题·简答题]简述权利质押的出质登记。
3.先期处理[领会]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转于自考365)
4.权利出质后的转让[领会]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设立。
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更多更全复习资料请见自考365网校《金融法》课程辅导。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