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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2014年02月25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

  必须是书面形式。具体形式可以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或传真,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单个保证合同,更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略)

  3.保证的方式[领会]

  (1)一般保证。[识记概念]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但是,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拒绝履行债务: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法律规定的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的。

  [例题·单选题]在下列情况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是( )。(2008)

  A.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尚未被依法强制执行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D.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答案:A

  [例题·名词解释]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转于自考365)

  (2)连带责任保证[识记]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单选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 )。(2008)

  A.连带责任保证

  B.一般保证

  C.不承担保证责任

  D.由法院判定承担方式

  答案:A

  4.保证人的抗辩权[识记]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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