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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担保的形式与分类

2014年02月25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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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的形式与分类[领会]

  1.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财产作为保障债权的手段,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抵押、质押、留置等属于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以保证人的信用来担保债的履行。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2.单一担保与更高额担保

  按照担保的运作方式进行的分类。

  单一担保是指对单个主合同项下的某一特定金额的债权提供的担保。

  更高额担保是指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个债权,在预先确定的更高限额内提供的担保。

  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更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来源:自考365)

  3.担保与反担保[识记]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称为“担保的担保”。其功能是保障第三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顺利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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