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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债权保全

2014年02月25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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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保全

  1.债权保全的重要性[领会]

  贷款人的债权保全在于对借款人的借款管理。借款人借改制、重组或破产等途径逃避债务,或者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是我国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资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因此,金融机构加强债权保全工作非常必要。对于借款人法律地位的不同变化可能给贷款合同造成的不利影响,贷款人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当出现借款人破产清算情形时,贷款人应及时参与破产清算程序,更大限度地收回贷款债权。

  2.借款人法律地位的变化[领会]

  借款人主体状态的变化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借款人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分立;二是借款人内部实行承包制、租赁制;三是借款人用全部或部分资产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对外联营、合资经营,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四是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或重组等。

  3.对贷款合同的影响

  (1)借款人合并、分立时,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主体发生变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并后的企业承接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企业如果对债务承担没有约定的,对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提前归还贷款。

  (2)借款人内部实行承包制、租赁时,对外的法人主体通常并没有改变,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也没有改变。但是,由于承包、租赁中容易出现承包人、租赁人的短期行为,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贷款合同中应当事先明确贷款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得到的保障,如提前得到通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提前清偿贷款,等等。

  (3)借款人用全部或部分资产对外投资、联营、合资经营时,从理论上说,借款人用资产换取了所投资的子公司的股权或者联营企业的权益,不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借款人不能还款,以前贷款人可能是申请查封、冻结资产来变卖清偿,现在则改为冻结子公司股权或联营权益来清偿。但是,实践中的结果并不是这样。由于我国的产权转让市场不发达,股权类的资产变现比较困难,银行拿着股权无实际意义。有的案件中,借款人为了恶意逃债,借对外投资、联营的机会把核心资产转移出去,然后故意造成子公司或联营企业亏损甚至清算的假象,导致银行颗粒无收。因此,贷款合同中更好事先明确规定对贷款人的保障措施,如提前得到通知,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4)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重组,都导致法人资格的改变。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4.“债务随资产转移”的司法规则

  如果借款人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将债务留在原企业,从而导致原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的,属于恶意逃债行为。此时,虽然借款人本身依然存在,但是贷款人可以以新设公司和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借款人不可以提前还贷(来源:自考365)

  B.借款人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将债务留在原企业,从而导致原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的,贷款人可以以新设公司和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C.企业合并后,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合并前企业债权债务

  D.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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