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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提前归还贷款

2014年02月25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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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归还贷款[领会提前归还贷款的含义及处理原则]

  严格地从合同角度看,定期贷款提前归还属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贷款人并不一定能把提前归还的贷款再贷放出去,这就导致原合同下利息收入的期待落空。因此,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原合同支付利息。

  《贷款通则》规定,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关于提前归还贷款的处理规则: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确定是否需要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如果提前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借款人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果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或者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按原定合同期限支付利息。

  (3)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等于贷款人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因此,借款人可以按照变更后的期间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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