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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存单纠纷

2014年02月25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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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单纠纷

  1.背景(略)

  2.一般存单纠纷[领会]

  一般存单纠纷是指存单持有人与银行就存单兑付发生的争议。由于存单既可能用于获得利息收入,也可能用于质押贷款,因此,在一般存单纠纷中,存单持有人可能是存款人,也可能是接受存单作为质押或债务清偿的第三人。而银行往往对存单持有人能否主张权利或者对特定存单的真实性有异议,要求确认存单无效。

  一般存单纠纷的典型情形包括:

  (1)真实的存款人持真实存单来取款,银行以预先曾向存款人支付过高息为由,拒绝按照票面记载的本息全额进行支付。

  (2)存款人所持有存单凭证、印章等存在瑕疵,但有真实的存款行为,银行以涉及犯罪或其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等为由,拒绝支付存单票面所记载的本息。

  (3)正常的质押贷款纠纷,即借款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存单作质押物向银行办理质押借款,逾期未还款,银行持存单要求实现质权。

  (4)虚假存单质押贷款纠纷,即借款人以甲银行虚开的存单向乙银行办理质押借款,无法还款时,乙银行执行质押品无法实现权利,遂要求虚开存单的甲银行承担责任。

  3.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领会]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本质上是一个委托贷款或者资金拆借活动,只不过银行对委托人出具了存单,从而使借贷关系以存单关系的方式表现出来。当存款人持存单或者其他证明存款关系的凭证(如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以下概称“存单”)向银行主张兑付时,银行以存款人与第三方用资人之间存在委托贷款关系或资金拆借为由,拒绝支付存单票面所记载的本息。

  在这类纠纷中,通常存在三方当事人:出资人、银行、用资人。出资人把资金拆借给用资人,取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如果按照正常的途径,这一交易应当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即出资人把资金委托给银行转贷用资人,出资人承担收益和风险;银行作为中间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但出资人却要求银行出具存单,出资人依存单取得正常存款利息,同时从用资人处取得高额利差。出资人通过要求银行出具存单,把它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变成了存款关系,从而向银行转嫁第三人不能还款的风险。银行之所以参与这类交易,或者为了拉存款而迎合了客户的要求,或者存在内部人员徇私舞弊,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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